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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复习的案例剖析题2
电大复习案例分析题
第一题、公民张某与种子公司订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由种子公司于5月1日向张某提供小麦良种1000公斤,每公斤10元,种子公司将货物送到张某指定地点,张某当即交付全部款项。运费由种子公司负担。张某签订买卖合同后,多方筹集资金,4月1日,张某向王某借款5000元,张某与王某双方约定:王某于4月5日向张某出借现金5000元,借期6个月,期满后张某偿还本金、利息5500元。当日,张某与王某签订了书面质押合同,约定张某将其一台全兼容DVD机质押给王某作担保。4月6日,王某交给张某人民币5000元,张某称其弟因操办婚事,正使用DVD机,10天后再移交,王某答应。4月10日,张某又向李某借款5000元,也以同一台DVD机作了质押担保,约定到期不能还款,DVD机归李某所有,并当场将DVD机交给李某。5月1日,种子公司来函告知张某,现市价小麦良种已经上涨到每公斤15元。张某如果要货,需再相应增加款项。张某不允,双方协商未果。张某遂告至法庭。???
9月份,王某在借款合同期将届满,要求张某迅速将那台DVD机交给他作为担保,张某如实相告,称那台DVD机已交给李某作了质押担保。并称,在借款期限即将届满时,他根本无钱偿还,并要求王某延长半年借款期限。王某不同意,找到李某,要求将那台DVD机交给他,被李某断然拒绝。王某于是于10月2日以张某、李某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张某立即承担违约责任,并要求李某交付DVD机,然后变卖以抵其借款5000元。法院查明,李某于9月15日将DVD机借给朋友朱某,朱某使用时因操作不当,致DVD机损坏。???
现问:???
(1)张某与种子公司之间的纠纷应如何解决????
(2)张某与王某之间的质押担保合同是否成立?是否生效?为什么????
(3)李某占有张某的那台DVD机,是否合法????
(4)张某与李某之间的质押合同有无问题????
(5)DVD机损坏责任如何承担????
(6)法院对于王某10月2日的起诉,应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1)张某与种子公司的合同合法有效,种子公司应依约履行合同,否则承担违约责任。
(2)该合同成立,但未生效。因为动产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本案中王某一直未占有质物。
(3)合法。李某依质押合同占有张某DVD机(质物),属合法占有。
(4)该合同中关于流质的约定部分无效。
(5)李某应向张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后可向朱某追偿,由朱某最终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6)本案可作以下处理:
①张某向王某承担借款合同的违约责任以及质押合同的过错赔偿责任。
②驳回王某对李某的诉讼请求。
解题思路:
本题重在考查动产质押制度。解开本题的关键在于,张某与王某之间的质押担保合同是否成立,是否生效。本题从不同角度考查了动产质押若干重要知识点,对考生掌握动产质押制度的应试知识大有裨益。
[法理详解]
(1)张某与种子公司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故双方应受合同约束。种子公司提出市价上涨而要求张某多支付价款,这一要求没有法律依据,双方应依照合同来履行义务。种子公司要求变更合同,又没有合法的理由与根据,张某有权拒绝。如果种子公司违约,则张某可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2)依照《担保法》第64条第2款规定,质押担保合同自质押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本案中,张某与王某虽签订了质押合同,但张某一直没有向王某交付质押物,故他们的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是一直没有生效。
(3)李某占有张某的DVD机,属合法。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张某与李某签订合法借款合同,从合同即质押合同本身也合法有效,故李某占有张某移交的DVD机作为质押物合法。张某、王某之间的质押合同虽然成立,但没有发生效力,李某占有张某移交的DVD机也不损害王某的利益。
(4)《担保法》第66条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此即所谓流质禁止条款。本案中张某与李某关于到期还款,DVD机归李某所有的约定是无效的。但应注意,流质条款无效,不影响该质押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
(5)《担保法解释》第93条规定: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处分质物,因此给出质人造成损失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担保法》第69条第1款也规定: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质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据此,李某应向张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后可依借用合同,向朱某追偿。
(6)王某应以张某为被告,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王某无权以李某为被告,也无权要求李某与张某承担连带责任,更无权要求将那台DVD机拍卖以受偿。因为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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