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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产权概论解答
知识产权答案
第一章P66 1. 某画家创作了一幅美术作品,画家将美术作品原件出售给了某甲。请回答下列问题:(1)这幅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属于画家还是属于某甲?(画家)这幅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仍属于画家。因为画家将美术作品原件出售给某甲时,只是将其美术作品原件的物权转让给了某甲,并未将其著作权一并转让,美术作品原件的转移不等于美术作品著作权的转移。(2)该美术作品出版后,原件不慎毁坏,画家是否还享有该美术作品的著作权?画家仍享有该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因为该美术作品原件的灭失、损坏,不等于美术作品著作权的丧失,著作权的保护期是法定的,著作权的存在,不以作品原件物质载体的存在为前提。(3)如果画家将该美术作品的著作权(经济权利)转让给了某画院,是否需要将原件一并移交给画院?如果不移交,是否意味着著作权(经济??利)未转让?如果画家将该美术作品的著作权转让给画院,不一定应将美术作品原件一并移交给画院;不将美术作品原件移交给画院,不意味着著作权未转让。这是因为著作权的转移,并不一定是作品原件物权的转移,如同画家将美术作品原件出售给某甲后,其物权的转移不等于其著作权的转移一样。所以美术作品原件不移交,并非是著作权未转让。P67 2. 我国的《著作权法》对一般文字作品的保护期是作者有生之年和去世之后的50年,德国的《版权法》相对应的是70年,请回答问题:(1)假如某德国作者已去世60年,我国一出版社拟在我国翻译出版该作者作品,是否需要征得作者的继承人的许可,方可在我国出版发行?为什么?(不需要许可)在此种情况下,我国出版社不需要征得德国作者继承人的许可即可在我国出版发行该德国作者的作品。这是因为:按照《伯尔尼公约》的规定,一个成员国给予其他成员国作品的版权保护期,应按照该成员国版权法的规定。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该德国作者的作品已经超过法定版权保护期,不再受到版权保护。该作品在我国已属于公共领域的资源。知识产权法具有地域性,某人享有的知识产权是国家立法权直接授予的,在这个国家范围内一旦保护期一过就直接进入公共领域不再受知识产权法保护。(2)我国出版社将该翻译作品未征得德国作者继承人的许可销售到德国,是否构成侵权?如果将该翻译出版作品未征得德国作者继承人的许可销售到德国,已构成侵权。这是因为:德国的《版权法》规定的作品的版权保护期是作者有生之年和去世后70年,作者去世60年,作品的保护期尚未超过。所以,我国出版社若将该翻译出版作品,未征得德国作者继承人的许可销售到德国,构成侵权。(3)某中国作者已去世60年,一德国出版社拟在德国翻译出版其作品,是否需要征得中国作者的继承人许可,方可在德国出版发行?(否)P67 3. 某日本公司与中国某企业谈技术合作,合同约定使用1件日本专利(均获得批准并在有效期内),该项技术未在中国和其他国家申请专利,请回答下列问题: (1)依照该专利生产的产品如果在中国销售,中国企业是否需要向日本公司支付这件日本专利的许可使用费?不需要。因为专利权具有地域性,专利许可使用费是由主权国家专利法规定和保护的,该项日本专利没有在中国申请并获得批准,因此依照该专利生产的产品如在中国销售,不受中国法律保护。 (2)依照该专利生产的产品如果返销日本,中国企业是否需要向日本公司支付这件日本专利的许可使用费?需要。因为这件专利已在日本获得批准,受日本专利法的保护,中国企业依照该专利生产的产品返销日本,则需要向日本公司支付这件日本专利的许可使用费。(3)依照该专利生产的产品在日本以外的国家和地区销售,中国是否需要向日本公司支付这件日本专利的许可使用费?不需要。该项日本专利未在日本以外的国家和地区申请并获得批准,依照该专利生产的产品如在这些国家和地区销售,将得不到这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保护,因此中国企业不需要向该日本公司支付这件专利的许可使用费。
(4)该专利有效期满后,该项技术是否还有使用价值?该项技术仍然可能具有使用价值。专利有效期满,意味着专利权失效,权利人的权利失去法律保护和该项技术进入公有领域,但并不意味着该技术本身失效。依据该项专利技术生产的产品只要市场需要,该项技术仍然具有使用价值,只是无需再支付专利许可使用费。第二章P129 1. 中国的甲公司仿制了一种乙公司取得A国(WTO成员)专利权的产品a, 乙公司没有在中国和B国申请产品a的专利,也已经超过了12月的优先权期限,不能再提出专利申请。回答以下问题:(1)甲公司是否可以在中国就产品a申请专利?不能。不具备新颖性。(2)甲公司未经乙公司的许可,在中国生产销售产品a是否合法?合法。专利权受地域性限制。(3)甲公司未经乙公司的许可,将在中国生产的产品a出口到B国,是否构成对乙公司专利权的侵害?是否应当承担对乙公司损失赔偿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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