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物权法概论(答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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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物权法概论(答案)

订了用水合同。转眼到了2001年春天,甲来到乙家,商量挖沟取水事宜。乙同意甲用自己家的水,但坚决不同意挖沟安装取水装置。因为这样会使乙的一部分土地不能耕种,乙要求甲给自己相应的一块地,否则不能设置取水装置。甲则认为,自己用水已经支付了用水费,不能另外提供土地,双方为此发生纠纷。问:甲是否有权挖沟安置取水装置? 第一章 物权法概论 参考答案 一、填空题 1、物 2、完全物权、定限物权(限制物权、不完全物权) 3、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4、意定物权、法定物权 5、继受取得 6、转移、变更 7、不动产登记簿 8、归属 9、交付 10、善意第三人 11、排除妨害 12、请求返还 二、单选题 BBCDC BCCAC 三、不定项选择题 1、AD 2、ABD 3、 CD 4、 BD 5、 ABCD 6 、ABCD 7、 BCD 8、 ACD 9 、ABD 10、 BC 11 、ABCD 12、 A 四、判断题 1、× 2、√ 3、√ 4、× 5、× 6、√ 7、× 8、× 9、√ 10、√ 五、简答题 1、物权具有如下特点:(1)物权是以特定的物为客体的权利。物权的客体是物,而不是行为。这里的物是特定的、独立的物,并且限于有体的动产或不动产;(2)物权是直接支配特定的物并享受物之利益的权利。物权系以直接支配标的物为内容,物权人得依自己的意思对标的物为管领处分,实现其利益,无须他人的意思或行为的介入。因此,物权属于支配权、绝对权;(3)物权是具有排他性的权利。物权是直接支配标的物的权利,对外当然具有排除他人干涉而由权利人独占地享受其利益的性质与效力,因此,物权为对世权,任何人均负有不得侵害物权的义务。 2.一物一权原则包括如下内容:(1)一项物权的客体应为特定的、独立的一物;(2)尚未与物之整体分离的物之组成部分之上,不能单独设立物权;(3)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不得并存两个以上所有权;(4)一物之上不得同时存在两个以上性质、内容相抵触的物权,但不相抵触的数个物权可以同时存在于一物之上。 3.物权的排他效力是指物权相互之间的对抗效力,即一项物权排斥内容和性质与其相抵触的另一物权并存于同一标的物之上,或者得压制同一标的物上的其他物权而先行实现的效力。物权的排他效力主要有以下方面的表现:(1)所有权之间的排他效力。同一标的物之上不能存在两个以上所有权,故所有权之间具有成立上的绝对排他效力。(2)用益物权之间的排他效力。同一物之上不能同时成立两个以上现实占有,故用益物权之间一般具有成立上的排他性。(3)担保物权之间的排他效力。除动产质权及以权利凭证的交付为成立要件的权利质权之间具有绝对的成立上的排他效力外,其他担保物权及其相互之间,原则上无成立上的排他效力,而仅有实现上的排他效力。(4)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之间的排他效力。以不动产为标的的用益物权与不动产抵押权之间不发生设立上的排他效力,而仅发生行使与实现上的排他效力,其效力的强弱,原则上以设定的先后而定。(5)所有权与定限物权之间的排他效力。所有权与用益物权及担保物权之间,不具有成立上的排他效力。 4.关于物权优先效力的内容,有学者认为仅限于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有人认为仅指先成立的物权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的效力,而多数人则认为,此二者均为物权优先效力的范围。这里仅就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作一说明。即当特定物既是物权的支配物又是债权中的给付物时,无论物权与债权成立的先后,物权均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主要表现有:(1)所有权优先于债权。例如,在“一物二卖”的场合,因交付或登记而先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人,其权利优先于未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债权人的权利。(2)用益物权优先于债权。物上如有用益物权存在,无论其成立时间之先后,该物权有优先于以给付该物为内容的债权的效力。(3)附担保物权的债权优先于一般债权。有担保物权担保之债权,就担保物之变价得优先于一般债权人之债权而受偿。当然,物权优先于债权也存在例外。例如,按照买卖不破租赁规则,先设立的承租人的租赁权优先于租赁物受让人的所有权;已经纳入预告登记的债权优先于成立在后的物权。 六、论述题 1.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及其内容等均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新物权或变更物权的法定内容。物权法采行物权法定原则的理由及原因,在于物权乃绝对权,得对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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