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题及答案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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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案例题及答案2

案例一: S建筑工程公司因施工紧迫,急需100吨“300号矿渍”水泥。该建筑工程公司同时向A水泥厂和B水泥厂发函,函件中称:“如贵厂有‘300号矿渍’水泥现货(袋装),吨价不超过1500元,我方愿购买100吨。供货方发货,货到付款,运费由供货方自行承担。” A水泥厂接信当天回信,表示愿以吨价1600元发货100吨。并于第3天发货100吨至S建筑工程公司。建筑工程公司验收并接收了货物。 B水泥厂接到要货的信件后,积极准备货源,于接信后第7天,将100吨袋装“300号矿渍”水泥装车,直接送至S建筑工程公司,结果遭到S建筑工程公司的拒收。理由是:本建筑工程仅需要100吨水泥,至于给B水泥厂发函,只是进行询问协商,不具有法律约束力。B水泥厂不服,遂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依法处理。 问题: (1)B水泥厂与S建筑工程公司之间是否存在生效的合同关系? (2) S建筑工程公司拒收B水泥厂的100吨水泥是否于法有据? (3) 对B水泥厂的发货行为,如何定性? (4) 对A水泥厂的回信行为,如何定性? (5) A水泥厂与S建筑工程公司的合同何时成立?合同内容如何确定? (6)设S建筑工程公司收到A水泥厂的回信后,于次日再次去函,表示愿以吨价1599元接货,A水泥厂收到该第二份函件后即发货100吨至S建筑工程公司。那么,二者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如果成立,合同内容如何确定? 参考答案: (1)B水泥厂与S建筑工程公司之间不存在生效的合同关系 理由:S建筑工程公司并不确定B水泥厂是否有其所需的水泥,S建筑工程公司发出的函件不符合要约的构成要件,应当视为要约邀请,B水泥厂后来的实际行动应视为要约,二者之间尚未成立合同关系。 (2)S建筑工程公司拒收B水泥厂的100吨水泥于法有据。理由:B水泥厂与S建筑工程公司之间不存在生效的合同关系,S建筑工程公司当然有拒绝的权利。 (3)B水泥厂的发货行为,应当视为一个要约。 (4)A水泥厂的回信行为,应当视为一个要约。 (5)A水泥厂与S建筑工程公司的合同,于S建筑工程公司验收并接收货物时成立生效。合同内容以S建筑公司的承诺为准,即货物以接收的为准,价格等其它条件以A水泥厂的要约内容为准。 (6)二者之间的合同成立 A水泥厂的要约中并未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做出任何变更,且A水泥厂在接到回信后并未及时反对,而是以实际行动去履行,表明其默认接受S建筑公司的承诺,故该承诺视为有效。合同内容以S建筑公司的承诺的内容为准。 案例二: 甲油料厂与某供销社订立一份农副产品供销合同,双方约定由供销社在1个月内向甲油料厂供应黄豆30吨,每吨单价1000元。在合同履行期间,乙公司找到供销社表示愿意以每吨1500元的单价购买20吨黄豆。供销社见乙公司出价高,就将20吨准备运给甲油料厂的黄豆卖给了乙公司,致使只能供应10吨黄豆给甲油料厂。甲油料厂要求供销社按照合同的约定供应剩余的20吨黄豆,供销社表示无法按照原合同的条件供货,并要求解除合同。甲油料厂不同意,坚持要求供销社履行合同。?? 1.甲油料厂的要求是否有法律依据?? 2.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甲油料厂如果要求供销社继续履行合同有无法律依据?? 3.供销社能否只赔偿损失或者只支付违约金而不继续履行合同?? 参考答案: ??(1)甲油料厂要求供销社继续供货是有法律依据的。因为,双方合同约定由供销社供应甲油料厂黄豆30吨,现黄豆只供应了10吨,所以甲油料厂有权要求继续供货。? ??(2)有法律依据。若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是否继续供应黄豆,依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甲油料厂有权要求供销社继续供货。《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订立合同的目的就在于通过履行合同获取预定的利益,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对方就无法实现权利。如果违约方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对方(受损害方)认为实现合同权利对自己是必要的,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违约方不得以承担了对方的损失为由拒绝继续履行合同,受损害方在此情况下,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强制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所以供销社不能只赔偿损失或者只支付违约金而不继续履行合同。? 案例三: 中学生赵某,15周岁,身高175公分,但面貌成熟,像二十七、八岁。赵某为了买一辆摩托车,欲将家中一套闲房卖掉筹购车款。后托人认识李某,与李某签订了购房合同,李某支付定金5万元,双方遂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了房屋产权转让手续。赵某父亲发现此事后,起诉到法院。? 试分析:? 该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请说明原因。 参考答案: 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当事人赵某限制行为能力的人,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不能处分重大的民事行为。房屋买卖属于重大民事行为,赵某不具备这种民事权利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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