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题解析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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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案例题解析2

经济法案例题答案 首先补充两道案例题:(请你要好好理解) 某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张某认为原公司的章程已经不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因此决定召开股东临时会议,修改公司章程。2002年6月5日,9名股东收到了仅有张某签名的会议通知,并于6月7日参加了股东会。会上,张某宣读了公司章程的修改草案,结果代表3/5股权的5名股东投票同意修改公司章程,代表2/5股权的4名股东投了反对票。最后会议主持人张某宣布,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公司章程修改案通过。 上述哪些做法违反法律规定?为什么? 2、2000年1月20日,某纺织厂与某服装厂签订一份布料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由纺织厂于2000年2月20日前提供真丝双绉面料1000米,服装厂支付价款8万元,并于签订合同的6个月后即2000年7月20日将货款一次性全部支付。2000年2月10日,服装厂通知纺织厂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货,纺织厂回函.言:因设备老化,按时交付有一定困难,请求暂缓履行.服装厂因为要抢在夏季到来之前上市销售该批真丝服装,没有同意纺织厂迟延履行的要求。2000年2月20日,因纺织厂没有履行合同,服装厂致函纺织厂,要求纺织厂最迟在3月10日前履行合同,否则解除合同。2000年3月10日,纺织厂仍未履行合同,服装厂只好从别的渠道用每米90元的价格购买了真丝双绉面料1000米,总价款9万元,同时通知纺织厂解除合同,并要求纺织厂赔偿误工损失及购买布料多支付的1万元价款。2000年6月10日,纺织厂要求履行合同,称服装厂解除合同没有征得纺织厂的同意,因而合同没有解除,服装厂应当接受货物。在遭到拒绝后遂起诉至法院。 试分析: (1)服装厂是否有权解除合同? (2)法院能否支持纺织厂的主张? (3)服装厂能否要求损害赔偿? 上述两道题的答案: 1、(1)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所以,董事长张某自行决定并召集股东临时会议是违法的。董事长有主持会议的权力,但无权自行决定并召集股东会。(2)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如果不属于除外情形,只提前两天通知股东开会不合法。(3)公司法规定,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本案只经过代表2/5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不合法。 2、(1)服装厂有权解除合同。依照《合同法》第94条规定:当事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仍不服行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纺织厂迟延履行主要债务,在服装厂的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履行,因此服装厂有权解除合同。 (2)法院不能支持纺织厂的主张。这涉及到法定解除权应当如何行使的问题。依照《合同法》第96条的规定,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本案中,服装厂在解除合同时通知了纺织厂,纺织厂对此没有提出异议,依照法律的规定,合同自解除的通知到达纺织厂时就已经生效,不需要纺织厂的同意。因此纺织厂的主张,法院不能支持。 (3)服装厂可以要求损害赔偿。依据法律有关规定,解除合同与损害赔偿可以并存,当事人解除合同后如果有其他损失的仍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上次上课的案例题答案 1、甲这样做不违反法律规定。因为甲的丈夫乙失去行为能力,按法律规定,甲作为乙的配偶是乙的法定代理人,所以甲有权为了共同的利益(为乙治病和生活)而处分共同共有的财产。 2、林某的行为是赠与行为。因为林某给夏某2元钱时,夏某说回家后归还,而林某说不用,说明林某将2元钱赠送给了夏某。(2)夏某的摸奖行为独立有效。尽管夏某是未成年人,但已年满10周岁,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进行与其年龄和智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简单、小额民事行为。夏某对出2元钱摸奖的行为及其后果应该有认识能力和判断能力,也就是有行为能力,其摸奖行为是独立有效的。本案应驳回林某的起诉,所中奖金归夏某所有。 3、电视机不应由乙处理。 乙擅自做主买了电视机属于越权代理,回来和甲说明情况后甲不仅没有反对,还将电视机收下,并与乙结算了货款。从甲的这些行为可以推定甲对乙的越权代理行为进行了追认。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越权代理一经被代理人追认,就成为有权代理,代理人的行为后果就应由被代理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与代理人无关。因此,甲发现电视机质量不太好时,应该自己找商家交涉,而不能要求乙负责去和商家交涉。 4、本案借款法律关系适用普通诉讼时效,即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原来双方约定该借款应于郑某出国前还清,郑某是于1998年7月27日出国的,但并没有归还这笔借款,因此该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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