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食品检验机资构质认定通用要求部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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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食品检验机资构质认定通用要求部分

食品检验机构 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通用要求部分) 二○一一年一月;主要内容;主要内容;A: 4.1 实验室应依法设立或注册,能够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保证客观、公正和独立地从事检测或校准活动(实验室准则) B: 4.1.1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注册)或相对独立的检验机构,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食品准则) C: 第六条 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独立承担法律责任。(食品规范); 1.评审要点:理清食品检验能力范围 1).食品检验 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2).食品添加剂检验 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食安法;3)食品相关产品检验 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指在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机械、管道、传送带、容器、用具、餐具等。 用于食品的洗涤剂、消毒剂:指直接用于洗涤或者消毒食品、餐饮具以及直接接触食品的工具、设备或者食品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物质。 4)食品安全事故致病因子进行鉴定 5)食品安全风险评估;2.评审要点:食品检验机构的名称及其证明 1).依法登记或注册为独立法人的检验机构 以检验机构名称申请和认定 出具登记或注册证书 2)登记或注册为独立法人的非检验机构(院校、科研机构),依法设立的食品检验机构, 以授权法人名称申请和认定 出具所属法人证书 出具设立和授权证书 3)行政、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设立和授权食品检验机构: 对行业部门、联合会申请的受理 ---按国家认监委规定 以授权法人名称、出具所属法人证书、出具设立和授权证书 4)对其食品检验能力发放CMAF证书。(综合实验室中的食品检验能力);3.评审要点:明确的法律责任主体 1)责任主体—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人 食品检验机构:行政处罚、民事赔偿 食品检验人:行政处分、刑事法律责任 非独立法人的食品检验机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经济赔偿--所在法人组织的授权文件中明确 4.理解:追究责任 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义务 为客户伤害、损失 执法部门:行政机关,司法机关;A: 4.1.1 非独立法人的实验室需经法人授权,能独立承担第三方公正检验,独立对外行文和开展业务活动,有独立帐目和独立核算(试验室准则) B: 4.1.2 独立法人食品检验机构的最高管理者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担任,非独立法人食品检验机构的最高管理者应当由其法人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员担任。《食品准则》;0、食品检验只是所在组织从事业务的一部分,通过法人授权的方式设立非独立法人机构: 1.所属法人对食品检验机构的授权:必须四独立 2.法人代表对最高管理者的授权:法人代表不担任最高管理者时-明确法律责任(经济处罚、民事赔偿) 3.对最高管理者:任命文件;3.第三交汇条款:公正检验;3--(2) ;5.回避制度:(131号文件)保证检验公正、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 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检验 本人与客户、或与委托检验项目有利害关系 参加过初次检验的复检事项 作为专家提供过咨询意见的检验项目 6.回避的提出和实施 自行提出回避,由其所属的食品检验机构决定; 客户要求检验人员回避,向食品检验机构提出 客户对回避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撤销委托。 有提请和批准的的记录。;4.第四个交汇条款:指令性任务;4-(2);4-(3);5.第五交汇条款:体系建立;5--(2);5--(3);5--(4);5--(5);6.第六交汇条款: 服务和供应品的采购;6-(2); ; ;8.第七交汇条款:人员资质;8-(2);9.第八交汇条款:人员聘用;9-(2);10.第九交汇条款:特殊岗位人员;10-(2);11.第十交汇条款:人员培训;11-(2);12.第十一交汇条款:人员职称要求;12-(2);13.第十二交汇条款:设施环境;14.第十二交汇条款:设施环境;13-(2);14-(2);14-(3);15.第十三交汇条款:安全作业管理;15--(2);15--(3);16.第十四交汇条款:区域影响;16--(2);17.第十五交汇条款:检验能力的描述;17--(2).;3.按食品添加剂的产品标准和食品添加剂卫生安全标准描述检验能力 具有该标准规定的全部参数的检验能力,方具有判断该产品是否合格的能力 4.按食品相关产品的产品标准和相关产品的卫生标准描述检验能力 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聚氯乙烯树脂卫生标准(GB 4803-1994) 食品工具、设备洗涤剂卫生标准(GB 14930.1-1994) 全部该 标准规定的参数,方具有判断该产品是否合格的能力 ;5. 依据食品卫生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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