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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案例剖析题3
案例分析题
公司法
案例1:
2006年,四川某装饰有限公司出资40万(小轿车一部20万,现金20万),四川某建筑公司出资现金60万成立四川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公司董事长王某任房地产开发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2007年,装饰公司以工作需要为由向房地产开发公司要求收回其用于出资的小较车。开发公司未允许。2008年,房地产公司经营亏损,欠银行到期借款1000万不能偿还。银行遂将装饰公司、建筑公司、王某起诉至法院。
问:1、装饰公司是否有权收回小轿车?
装饰公司无权收回小轿车。
银行是否有权起诉建筑公司、装修公司和王某?
银行有权起诉房地产开发公司,但无权起诉建筑公司、装修公司和王某。
案例2:
公司冠名“资本家”何以被驳回?
[案情介绍] :
原告:陆某某
被告: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陆某某是国内一所名牌大学法律专业的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决定在上海自主创业,并决定为自己即将运作的公司取名为“上海资本家竞争力顾问有限公司”。2003年4月初,陆先生备齐了申请注册的材料,向上海市工商局提出了注册申请。上海工商局认为,“资本家”一词有特定的含义,用其作为企业名称有损于国家、社会公众利益,易造成消极政治影响,并可能对公众造成误解,且“竞争力顾问”属于行业表述不当。故驳回了陆先生的申请。 2003年6月16日,陆先生一纸诉状将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告上法庭,请求法院撤销被告的《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核准原告的登记申请。问:“资本家”一词是否有悖国家、社会公共利益?
“资本家”一词因其约定俗成的为一般公众所接受的特定词义,在目前的条件下如作为企业名称的字号使用,确有误导公众认识的不宜之处。据此,根据相关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例3:
某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诉某电子器件有限公司及其股东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介绍] :
原告:某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某电子器件有限公司
被告:某电子管厂
被告:某灯泡厂
97年某电子管厂与某灯泡厂分别出资40万与60万元设立了某电子器件有限责任公司。后该电子器件有限公司与??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签定了《玻璃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某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出卖价值120万人民币的玻璃给某电子器件有限公司。后来该电子器件有限公司收货后并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某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多次催要无果。
原来,该电子器件有限公司成立后正赶上电子产品降价,加之该公司管理不善,产品质量不好,经营一直处于亏损状态,因此无力支付货款。某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考虑到设立该电子器件有限公司的两家股东经营状况不错,实力雄厚。就向两家股东索要货款,但遭到拒绝。于是某玻璃股份公司向某法院起诉,将某电子器件有限公司和两家股东推上被告席。
[争议焦点] :
股东对公司债务是否承担责任? (公司债务应该由谁承担?)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对被告某电子管厂和某灯泡厂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某电子器件有限公司承担支付全部货款的责任。
[案件评析]:
《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因此,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只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的债权人不得直接向股东主张债权或请求清偿。
本案判决结果,体现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责任的有限性的特征。
案例4
王某与某香港投资公司、某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权益纠纷案?
[案情介绍]:
2000年5月某香港投资公司在成都投资设立了某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外资独资企业),注册资本500万人民币。公司设立之时,该香港投资公司与成都居民王某签定协议,约定由王某负责帮助租赁经营场地,事成之后,作为回报,王某成为某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的干股东,拥有干股份10%,享有公司每年净利润10%的收益。2004年前的3年由于经营不善,没有利润,王某没有获得收益。04年后该大酒店聘请了新的总经理,经营出现好转,当年净利润达100余万元。王某要求按协议享有股东收益权,但新任总经理认为王某不是酒店的合法股东,不应当享有股东的权利。于是王某向某法院起诉,主张保护其股东收益权。
问:王某是否应当享有股东收益权?
[争议焦点]:
王某是否是该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的合法股东?
[案件评析]:
首先,王某没有履行出资义务,没有该酒店有限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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