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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案例参考解答
经济法案例参考答案
华通公司向光明纺织厂发出了函电称:“我公司急需XXX型号的丝光棉面料布匹100匹,如贵厂在收到函电以后,请速来函电,我公司愿派人前往购买”,光明纺织厂在收到函电后,回复函电称他们有备货,同时派车送去50匹布匹。布匹送到华通公司后该公司因为已经决定购买新华纺织厂的布匹所以拒收。
根据《合同法》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华通公司的要约中并没有确定购买的价格、交货地点等具体内容,只是说明会派人前往购买,所以该函电不能形成有效要约邀请。
光明公司是在要约无效的情况下自作主张向华通公司发货,华通公司并没有违约,所以光明公司的指控无效,华通公司不用履行合同并且有权拒收货物。
根据《合同法》第??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第二十二条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陈某通过将犯罪分子扭送到派出所的行为作出承诺,那么公安机关应受其《通告》内容的约束,公安机关(广告人)与陈某(行为人)之间即产生债权债务关系。陈某的主张应当获得法院的支持,公安机关应兑现其承诺,所以派出所应当履行合同约定向陈某支付现金5万元。
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干洗店在交付取衣单时并没有提请郭某注意该条款,该格式条款并未由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且该条款减轻干洗店的责任,造成不公平结果。法院应认定该条款无效,干洗店赔偿损失1100元。
4、本案争论的焦点有两个,一是合同有否成立,二是村委会应否承担责任。从案例来看,应当认定合同未成立,因为从6月12日原租赁合同到期至起诉时止,双方并没有重新签订正式书面合同,村委会5月12日的通知实质是要约邀请,而非要约,因而王某等继续进货和房子装修等行为也非实际承诺。合同既未成立,何来继续履行?但问题是,合同未成立,村委会就不用承担任何责任了吗?
《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给对方造成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从本案来看,虽然合同尚未成立,但双方显然已形成了一种法律上的联系。基于双方原来的租赁关系,加上经营、房租等市场状况,已足以使王某等对村委会5月12日的续签通知产生合理信赖,王某等进货和装修行为绝不是过于轻信使然。同时,村委会在订约过程中,故意隐瞒了招、投标这个重要事实或未及时告知,也未对装修等行为进行告诫和提醒,违背了依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附随义务,其过错是明显的。因此,村委会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综上所述,本例中王某等要求村委会履行合同的请求依法不能成立,但可根据缔约过失责任要求村委会赔偿损失。赔偿范围即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各种合理的直接支出和费用及可客观预见范围内的应得而未得的利益。
5、滥用法人权利
12根据《合同法》第六十八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买方只是从海外报纸上得知卖方濒临破产,并没有确切证据,所以买方应该继续履行合同,于11月20日前付款500万元给卖方。
14、(1)有效,属表见代理。法律依据为《合同法》第49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2)有效。理由同上。
(3)有权。法律依据为《合同法》第9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乙公司可要求甲公司退还预付款,并赔偿损失。
20、本案的核心是:新华百货商场是否有拒绝先履行合同的权利。
1.红光地毯厂与新华百货商场签订地毯购买合同,双方互相负有债务(交货、付款)。合同履行期限在1999年7月份,但未约定履行合同的先后顺序。
2.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负债务,没有约定履行先后顺序,或根据交易习惯也无法确定履行先后顺序的,当事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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