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案例题必威体育精装版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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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案例题必威体育精装版3

PAGE  PAGE 6 第五部分:〖案例题〗(答案较简略,有的还要结合案例展开说明) 1、A县乡镇企业局与B市公安局一起到黑龙江省购买木材。木材运回后,暂时存放在A县乡镇企业局院内。后该乡镇企业局未与B市公安局商量,擅自将属于B市公安局的48立方米木材变卖。后B市公安局多次向A县乡镇企业局催要变卖货款未果。为要回货款,B市公安局于1998年5月18日将到B市出差的A县乡镇企业局工作人员孙某乘坐的轿车扣留,并发给孙某一份交通违章处罚通知书。A县乡镇企业局对此处罚决定不服,诉至法院。现问: (1)本案应由哪个人民法院管辖,为什么?(2)本案中B市公安局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3)人民法院应当作出何种判决? 答:(1)本案应由B市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B市公安局的行为是违法的,因为公安局扣车的行为目的是为了追回木材款,但发出的却是交通违章处罚决定书,这属于滥用职权的行为。 (3)人民法院应当判决撤销B市公安局的该具体行政行为。 2、李某到山林中捉野兔,被某县林业局所设立的护林防火检查站的工作人员截住,工作人员发现其无证入山,对其罚款10元。李某不服,欲申请行政复议。问题 (1)本案中的行政主体是( B )A县政府 B县林业局 C护林防火站 D李某 (2)本案中的行政相对方是(D)A县政府 B县林业局 C护林防火站 D李某 (3)本案中的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是(BD)A县政府 B县林业局 C护林防火站 D李某 (4)本案中护林防火检查站属于派出机关吧?它行使的行政职权的性质是什么? 答:护林防火检查站不属于我国的派出机关,属于县林业局的派出机构,在此案中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以县林业局的名义行政行政职权。其工作人员对违法的李某罚款10元,所以其行使的行政职权的性质是行政处罚权。 3、1998年9月李某偷渡到韩国打工,2003年年初被韩国遣返,同年3月25日入境时在某边防口岸被查获,边防检查机关在履行法定的处罚程序后,对其非法出境的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李某认为,《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因此李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边防检查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问:(1)李某的理由能否成立?(2)法院应当作出何种判决? 答:(1)李某的理由不能成立,因为李某的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对他的追诉时效应当从2003年3月25日开始计算。?(2)法院应当作出维持边防检查机关行政处罚决定的判决,因为边防检查机关对刘某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有法定依据,程序合法,故应判决维持。 4、某大学学生李某到学生食堂买饭时,因来得太晚而排在队尾。此时正逢学生就餐的高峰期,食堂买饭的学生拥挤,李某心中着急,便直接赶到前面插队,与在此排队的学生姜某发生口角,李某将姜某打伤。大学公安处委托法定鉴定机关进行伤害鉴定,该鉴定机关认为姜某所受伤属于轻微伤,因此公安处决定给予李某治安拘留2天的处罚,李某不服诉至法院。 请问:(1)大学公安处的处罚是否合法?(2)法院应当作出何种判决? 答:(1)大学公安处的处罚不合法。因为该大学公安处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其无权以自己名义对李某实施行政处罚。 ? ?(2)法院应当判决确认大学公安处的行为违法。(注:李某已经接受了2天拘留,故法院不能作出撤销判决。) 5、1993年3月28日,李某和关某一起去河边钓鱼,后二人回家。路上没走多远,李某改变主意,对关某说,不如到主河去摸鱼,关某同意,二人折回主河流处。在经过一片树林时,二人进入玩耍。玩耍中二人都吸了烟,并玩了弹火柴游戏。在走出树林时,关某见树林边有一队枯草,即划火柴将枯草点着。火苗迅速升起,并向树林里蔓延。二人急忙扑打,但因火势越烧越大,未能扑灭,二人惊慌离开现场跑回家。某市林业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授权某乡人民政府为原告,以李某与关某放火烧毁该乡果园村的树林50亩,造成经济损失达4000元为由,于1993年4月3日作出处罚决定:对关某罚款500元,并令其赔偿经济损失2500元,令李某赔偿经济损失1500元。李某对处罚决定不服,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运用所学知识分析本案谁是行政行为的主体? 答:本案行政行为的主体是林业局。 本案的关键在于文中授权的含义。如果属于授权,则由接受授权的组织承担责任;如果属于委托,则由作出“授权”的组织承担责任。可以明确的是,授权必须是法律、法规的授权,行政机关的授权只能视为委托,不是行政法意义上的授权。本案只是名义上的授权,而其实质则是委托,因为乡人民政府实际上接受的是林业局的委托而非法律的直接授权。因此,本案的行政主体是林业局。 6、1996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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