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时效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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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时效问题

行政诉讼的时效问题 行政法的诉讼时效非常繁杂,除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一般时效外,其它一些单行法律、法规还规定了一些特殊时效,当各单行法律、法规具体规定了当事人的诉讼时效时,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一般时效即不起作用,这是符合普通法与特殊法冲突时适用特殊法的原则。 对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时效一般是知道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经复议的是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但在以下几种情况下,还存在一些特殊规定: 一、行政机关未告知起诉的权力和起诉的期限。告知起诉权和起诉期限是行政机关的义务,行政机关未向当事人交待起诉权和起诉期限的,其未履行法定义务,责任自然不能由当事人承担。所以,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诉讼权和诉讼期限的,起诉期限应当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权和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又规定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这里2年应如何理解呢?举一个例子:一行政处罚案件,行政机关于2006年3月6日,对当事人某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于当日告知某某,却因疏忽未告知某某应有的诉讼权力或诉讼期限,那么其诉讼期限就不能从2006年3月6日起算,只能从某某知道或应当知道诉讼权和诉讼期限时起算,但从2006年3月6日某某知道行政处罚行为之日起,不得超过2年。 二、不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一般只将行政行为告知直接的相对人,行政机关不可能完全知道此行为所影响的其它利害关系人,这就导致了其他利害关系人可能不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在这种情况下,起诉期限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同样,此种情况,也有一个最长保护期,即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其它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不得超过5年。 以上两种特殊情况,我们必须弄清,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日、知道或应知道具体行政行为日以及知道或应知道诉讼权和诉讼期限日,三个日期在许多情况下是不同的。3个月的诉讼期限是从知道或应知道诉讼权和诉讼期限日起算,2年的诉讼期限是从知??或应知道具体行政行为日起算,5年或20年的诉讼期限是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日起算。 (以上内容系摘抄,仅供自己学习参考.) 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8年8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0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第二条 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第三条 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第四条 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 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 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一方请求撤销合同的,应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关于一年除斥期间的规定。   对方当事人对撤销合同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被撤销,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 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 管理人因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给付必要管理费用、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无因管理行为结束并且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人之日起计算。   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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