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销售开票问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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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销售开票问题

一、销售与视同销售 1、销售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三条,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2、视同销售 根据《细则》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3、区别 “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所有权包含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个方面权能。《条例》中所说的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完全的所有权;而《细则》中所说的“视同销售货物”则是指对应“销售货物”来说的,欠缺要件的不完全的销售货物。即,非有偿,或转让货物的非完全的所有权。 可见,视同销售绝不等同于销售。税收法律法规关于“销售”行为的有关规范,并不必然适用于“视同销售”行为,除非做出了特别的规定。 二、销售商品(货物)发票的开具范围 (一)普通发票 1、《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2、《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3、“经营活动(业务)”的定义。《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没有明确,相关配套文件中也没有解释,可以参照其他行业或部门的规定。 《现代汉语词典(2002年增补本)》“经营”有两个词义:(1)筹划并管理(企业等);(2)泛指计划和组织。 【百度百科】对经营范围的解释: 是指国家允许企业法人生产和经营的商品类别、品种及服务项目,反映企业法人业务活动的内容和生产经营方向,是企业法人业务活动范围的法律界限,体现企业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核心内容。 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第三条,经营范围是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业务范围,应当依法经企业登记机关登记。企业的经营范围由企业登记机关根据投资人或者企业的申请依法登记。企业的经营范围应当与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的规定相一致。 因此,笔者认为:“经营活动(业务)”可理解为是指企业或其他商事主体经国家有关机关批准的,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范围内的活动(业务)。 综合以上,我们得出结论:《办法》及实施细则在企业有关商品(货物)销售方面开具发票的规定,须同时符合的条件是:1、符合销售定义,2、从事“经营活动”中,3、具有收付款行为。而对于不完全符合上述条件的商品(货物)的“视同销售”行为,如何开具发票,没有相应规定。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条,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一般也须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专用发票首先是一种发票,理应遵循《办法》关于发票的一般规定。其次,它本身还具有一种特殊性,具有普通发票(运输发票及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除外)不具备的功能,担负着充当增值税扣税凭证的特殊作用。 可以看出,《规定》在有关商品(货物)销售方面开具专用发票的规定,须同时符合的条件是:1、开具普通发票的条件,2、开票主体是一般纳税人,3、受票主体也必须是一般纳税人。而对于不完全符合上述条件的商品(货物)的“视同销售”行为,如何开具专用发票,也没有相应规定。 三、“视同销售”行为的发票开具问题 1、从《办法》及实施细则对发票的有关规定来看,“视同销售”行为并未被包含在发票开具范围之内;从《办法》及实施细则和《规定》来看,“视同销售”行为也未被包含在专用发票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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