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专业职业格资继续教育规定.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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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专业职业格资继续教育规定

文 件 管 理 ;今天讨论主要的内容;新闻出版行业实行职业资格登记注册的主要背景 ;实行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主要依据 (一) 《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 (三)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相关规定 (1)新闻出版总署37号令对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作了明确规定 (2)2010年11月新闻出版总署印发了《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新出政发〔2010〕10号) ; ;第十八条:责任编辑注册有效期3年,每3年续展注册一次。续展注册时,由申请人所在出版单位于 有效期满前30日内申请办理续展注册手续;如有特殊情况,登记有效期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3个月,逾期仍不办理续展登记手续的,原登记自动失效。 第十九条:责任编辑续展注册,应提交以下材料: 1.责任编辑证书原件。 2.责任编辑续展登记申请表。 3.近3年继续教育证明。 ;新闻出版总署《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 第六条 各省(区、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 (一)依据本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人员的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第七条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少于72小时。其中,接受新闻出版总署当年规定内容的面授形式继续教育不少于24小时。其余48小时可自愿选择参加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认可的继续教育形式:;第八条? 在职自学是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重要补充。鼓励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在职自学。在职自学时间可折合继续教育时间,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视具体情况确定折合方式。在职自学形式包括:;第九条? 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继续教育合格证书,作为出版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参加符合要求的继续教育的依据。 ;第十条?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由于伤、病、孕等特殊原因,无法在当年完成继续教育时间的,可由本人所在出版单位提供证明,经归口管理的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其应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可以顺延下一年度合并完成。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将在下一年度的继续教育合格证书中予以注明。 ; ; ; ;; ; ;三、继续教育形式;1. 参加总署和省新闻出版局主办的各类岗位培训班、专项研修班及职业资格考试考前培训班等; 2. 参加中央、省、市级党校(行政学院)的调训及省委组织部认可的教育培训机构举办的社会化选学; 3. 参加总署和省新闻出版局管理的行业协会举办的相关业务培训及竞赛活动;;4. 参加总署和省新闻出版局认可的国内外出版学术会议和业务讲座(包括出国(境)出版专业进修、考察、培训); 5. 参加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教育; 6. 参加新闻出版单位组织的业务学习和有指导、考核的自学; 7. 接受总署教育培训中心及总署认可的教育培训分中心(人才培养基地)出版远程教育;;8. 接受总署教育培训中心西部地区分中心举办的出版相关培训; 9. 总署和省新闻出版局认可的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 ;(二)出版专业技术人员任期内必须按照规定参加省新闻出版局开设或认可的每年24学时的继续教育面授培训班(当年取得学历、学位证书和组织安排的基层挂职和定点扶贫等工作半年以上的出版专业技术人员除外)。;(三)驻省外机构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因故不能参加省新闻出版局开设的每年24学时的继续教育面授培训者,由所在单位出具书面说明,经省新闻出版局人事处同意,可参加总署和当地省级新闻出版局举办的24学时的继续教育面授培训。; ;1. 参加有关培训、进修、研修并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凭结业证书和学习班课程表,按培训时间计学时。全脱产培训每天计8学时,半脱产培训每天计4学时。 ;2. 参加出版学术会议或专业讲座的,须递交有关学术会议的通知等材料(材料中须注明会议的时间、地点、主办单位、内容、学术材料被采纳的情况和评语等),经所在单位(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按会议、讲座的实际时间(路程时间除外),每天计8学时,但累计不超过24学时。 ; ;五、继续教育登记 ;5.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形式、内容、时间以及考核结果,由省新闻出版局认可的继续教育机构、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主管、主办单位的继续教育职能部门登记在《证书》上,并加盖培训机构公章。 6.新调入的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属外省调入的,须重新办理《证书》;属省内流动、且原单位已办理《证书》的,可沿用原《证书》,按相关规定办理登记和验证等有关事宜。;1.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实行年度验证和任期内验证制度,由省新闻出版局人事处负责。 2. 年度验证采用报表方式进行,新闻出版单位每年的第三季度应向省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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