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安新规划题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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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安新规划题库

一、通用部分 1.新《煤矿安全规程》,已经2015年12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与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2.新《煤矿安全规程》,体现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体现了我国煤矿先进生产力水平和科技装备发展的必威体育精装版成果,体现了煤矿安全生产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 3.新《煤矿安全规程》,由原751条减为722条,减少29条;11.3万字,与原《规程》11.2万字基本持平。实质性修改条款144条(含删除48条),占原条数19.2%。新增138条(地质保障12条、矿井建设24条、冲击地压防治13条、露天煤矿14条、职业病危害防治11条、应急救援23条,其他章节41条)。由四编增为六编。新增“地质保障”一编;调整“应急救援”为一编;强化“职业病危害防治”一编;新增“矿井建设”、“冲击地压防治”章节;监控与通信相关内容集中为一章。 4.新《煤矿安全规程》,修订的原则为:突出依法依规、预防为主原则;提高保安性和可操作性原则;体现科学性和合理性原则;保持权威性和稳定性原则;体现科技进步,鼓励四新原则。 5.修订第一条: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防止煤矿事故与职业病危害,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制定本规程。 6.增加第三条:煤炭生产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活动。 7.修订第四条:从事煤炭生产与煤矿建设的企业(以下统称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煤矿企业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各级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等。煤矿必须制定本单位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 8.修订第五条:煤矿企业必须设置专门机构负责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人员及装备。 9.增加第六条: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10.增加第七条:对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防范措施、事故应急措施、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等,煤矿企业应履行告知义务,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并提出建议。 11.修订第八条: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必须实行群众监督。煤矿企业必须支持群众组织的监督活动,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 从业人员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当工作地点出现险情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离至安全地点;当险情没有得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有权拒绝作业。 从业人员必须遵守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12.修订第九条:煤矿企业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培训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煤矿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取得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矿长必须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煤矿事故的能力。 13.修订第十条:煤矿使用的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产品,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不得使用。 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必须经过论证并制定安全措施;新设备、新材料必须经过安全性能检验,取得产品工业性试验安全标志。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和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14.修订第十一条:在原规程第八条基础上增加煤炭生产与煤矿建设的安全投入和职业病危害防治费用提取、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15.修订第十二条:将原第九条中煤矿企业每年必须至少组织1次矿井救灾演习去掉。 16.修订第十三条:入井(场)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等个体防护用品,穿带有反光标识的工作服。入井(场)前严禁饮酒。 煤矿必须建立入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必须掌握井下人员数量、位置等实时信息。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标识卡和矿灯,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 17.修订第十四条:原第十二条第七项改为安全监控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图。 18.增加第十六条:井工煤矿必须制定停工停产期间的安全技术措施,保证矿井供电、通风、排水和安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落实24h值班制度。复工复产前必须进行全面安全检查。 19.增加第十七条: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健全规章制度,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储备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并定期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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