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cahpter2.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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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cahpter2

;一、何谓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二、自然人Natural person 1、 主体资格 权利能力:其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行为能力:其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从事国际交往的权利能力或资格 2 、身份与地位 (1) 身份:由国籍确定(属人法) ——积极冲突、消极冲突;(2) 地位: A 国民待遇National Treatment(NT):又称平等待遇,具体指一个国家现在或将来给予在其国境内的外国公民、企业和商船民事权利方面(非政治方面)与其国内公民、企业和商船一样享有同等的待遇。 B 最惠国待遇Most-favoured-nation Treatment(MFN):是指缔约方一方现在和将来给予任何第三方的优惠和豁免,也都给予缔约方对方。享有最惠国待遇的国家称为受惠国。在国际贸易中,最惠国待遇指签订双边或多边贸易条约的缔约一方在贸易、关税、航运、公民法律地位等方面,如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减让、特权、优惠或豁免时,缔约另一方或其他缔约方也可以得到相同的待遇。最惠国待遇分为无条件和有条件两种。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指缔约方一方给予第三方的待遇,不能自动地、无偿地给予缔约的另一方,而只有在另一方给予它同样的补偿的情况下,才能给予。而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不要求补偿,缔约的一方给任何第三方的待遇,都无偿地、自动地给予与其它缔约的另一方。WTO所倡导的是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并且与双边最惠国待遇不同,它是多边的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C 普惠制(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 GSP):全称是普遍优惠制,它是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的出口商品(主要是工业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的一种关税优惠制度。 普惠制的主要特点是普遍性、非歧视性、非互惠性。普遍性即指所有发达国家对所有发展中国家出口的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给予普遍的优惠待遇;非歧视性即指发展中国家都应不受歧视、无例外地享受普惠制待遇;非互惠性即非对等性,是指发达国家应单方面对发展中国家提供关税优惠,而不要求发展中国家对发达国家给予同等待遇。 目前普惠制项下的出口产品关税平均比最惠国税率低约三分之一,是世界上关税最低、最有吸引力的一种关税制度。最惠国待遇也是国际经贸关系中常用的一项制度,又称“无歧视待遇”。普惠制不是一个永久性的国际贸易制度,联合国规定它的有效期为十年,到期后再做延期决定。中国自1979年底开始享受普惠制待遇,目前给予我国普惠制待遇的有欧盟以及日本、加拿大、瑞士、挪威、澳大利亚、新西兰、俄罗斯等国。美国至今尚未给予我国普惠制待遇。 ;三、法人Juridical person;四、国家 Nation;3 、国家及其财产豁免(State Immunity) 依据:国家主权、国家平等原则 A.从豁免的对象看分为, 司法管辖豁免(Immunity from Juridiction) 财产执行豁免(Immunity from Execution) B.从豁免行为的范围看,分为绝对豁免与限制豁免 4、国家行为理论(Act of State Doctrine): 主权国家在其领域内所为的行为,外国法院无权审查其行为的合法性效力。 5、我国态度:P32-33 《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签约国 国家豁免为一般原则,对限制豁免予以一定的认可(8种例外) ;五、国际经济组织 (International Economic Organization IEO);3 、法律人格 (1)其法律人格主要指:缔约能力、取得和处置财产的能力、进行法律诉讼的能力。 (2)国际经济组织必须具有一定的法律人格,才能作为国际经济法的主体行使权利承担义务,在其职能范围内开展活动。 (3)其法律人格与主权国家具有的法律人格不同,取决于国家的授权,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范围取决于其特定的宗旨与职能,取决于其基本文件的规定。 (4)国际经济组织如果要在非成员国进行活动,其法律人格必须得到非成员国的承认。即“非经非成员国同意不能为其创设权利或义务” 4、特权与豁免(代表说、职能说) 国际经济组织享有一定的特权和豁免,这种特权与豁免也来自于成员国的授权,并因其性质和职能而不同,通常限于执行职能所必要的范围,一般来说,其具体内容包括财产和资产免受搜查、征用、没收或其他形式的扣押、档案不受侵犯等。;5 、种类: (1)全球性国际经济组织: IMF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WBG(IBRD IFC IDA MIGA ICSID) 世界银行集团(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国际金融公司、国际开发协会、多边投资担保机构、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 UNCTAD WTO 联合国贸易与发展委员会 世界贸易组织 (2)区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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