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绿色建筑设计规范》学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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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绿色建筑设计规范》(DB37/5043-2015) (电气部分) 2016年1月1日实施 10 电气与智能化 10.1 一般规定 10.1.1 方案设计阶段,应制定合理的供配电系统和智能化系统方案,采用绿色环保、节能高效的电气技术及设备,并应将节能高效作为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进行方案设计比较。 10.1.2 在系统设计时应注重绿色节能运行管理,方便管理人员的操作控制,并满足建筑使用功能的要求。 10.1.3 电气设备的选型和安装应减少烟气、噪声污染,避免电磁污染及光污染,必要时采取相应的综合治理措施。 10.1.4 在可再生能源的可行性分析时,应进行经济技术比较确定,适度应用光伏发电、风力发电。光伏发电优先采用并网型发电系统,并符合《光伏系统并网技术要求》GB/T 19939的相关规定。 10.2 供配电系统 10.2.1 供配电系统设计应在满足安全、可靠、技术经济合理的基础???,提高整个供配电系统的运行效率。 10.2.2当用电设备总容量达到250kW及以上或变压器容量在160kVA及以上时,宜采用10(6)kV供电。 10.2.3 配变电所应深入负荷中心,低压(380V/220V)供电半径不宜超过200m,受条件限制且总容量小于150KW时可适当放宽但不宜超过250m;照明配电箱分支线供电半径不宜超过50m。 10.2.4 200m及以上超高层建筑宜在建筑避难层设置供电的分配变电所。 10.2.5 供配电系统设计应进行电力负荷、无功功率计算,并合理选择变压器的负载率、容量和数量,以降低变压器的空载损耗。 10.2.6 配变电所不宜设置在建筑物地下的最底层。当配变电所设在建筑内时,公共建筑的配变电所不应设在重要房间的正上方、正下方,住宅建筑不应设在住户的正上方、正下方及贴邻或疏散出口的两侧。当配变电所设在住宅建筑外时,配变电所的外侧与住宅建筑的外墙间距,应满足防火、防噪声、防电磁辐射的要求,配变电所宜避开住户主要窗户的水平视线。 10.2.7 配电变压器选择应根据建筑物的性质和负荷情况、环境条件确定,并应选用节能型变压器。在电源系统不接地或经高阻抗接地,电气装置外露可导电部分就地接地的低压系统中(IT系统),照明系统应设专用变压器。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宜设专用变压器: 1 季节性负荷容量较大或冲击性负荷严重影响电能质量时; 2 出于功能需要的某些特殊设备; 3 电力和照明采用共用变压器将严重影响照明质量及光源寿命时; 4单相负荷容量较大,由于不平衡负荷引起中性导体电流超过变压器低压绕组额定电流的25%时,或只有单相负荷其容量不是很大时,宜设置单相变压器。 10.2.8 当采用柴油发电机作为应急电源,且机房设置在建筑物内时,机组宜靠近一级负荷或配变电所设置。柴油发电机房可布置于建筑物的首层、地下一层或地下二层,不应布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当布置在地下层时,应有通风、防潮、机组的排烟、消声和减振等措施并满足环保要求。机房设置在高层建筑物内时,机房内应有足够的新风进口及合理的排烟道位置。机房排烟应避开居民敏感区,排烟口宜内置排烟道至屋顶。当排烟口设置在裙房屋顶时,宜将烟气处理后再行排放。 10.2.9 在配变电所低压侧或低压进线第一级配电,应按照分项计量的原则要求分回路配电。 10.2.10 供配电系统应简单可靠,由变压器低压侧至最末一级终端配电箱处配电级数不宜超过三级。 10.2.11民用建筑的三相照明配电干线,各相负荷宜分配平衡,最大相负荷不宜超过三相负荷平均值的115%,最小相负荷不宜小于三相负荷平均值的85%。 10.2.12 对于三相不平衡或采用单相配电的供配电系统,应采用分相无功自动补偿装置。 10.2.13 对于三相平衡的供配电系统,采用混合补偿时其分补容量不应小于总容量的40%。无功自动补偿应采用智能型免维护成套自动补偿装置,具备过零自动投切的功能,并有抑制谐波和涌流措施。 10.2.14 民用建筑用电大于100kW应该进行无功补偿,补偿后进线处功率因数不应小于0.9。 10.2.15对于民用建筑供配电系统中谐波电流含量较大的用电设备,应采取相应的谐波抑制及谐波治理措施。如:较大整流设备(数据中心、电子信息机房)、医疗专用设备(医院)、变频设备(制冷机房)及可控硅调光设备(影剧院)等。 10.2.16 对于大型的、重要的电气、电子系统,应设置智能型SPD及其监控系统。 10.2.17 20kV及以下电力电缆截面应结合技术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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