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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企业固定资产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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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煤炭企业固定资产目录说明
为规范和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和核算基础工作,有利于实现资产管理标准化、精益化,根据财政部《企业内部控制指引第8号—资产管理》要求,编制本目录。
1、本目录是根据煤炭企业生产特点和设备构成编写的。
2、固定资产的划分标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执行,即:企业为生产和经营管理而持有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在一年及以上)、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单位价值在人民币2000元及以上)、能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基本上能相对独立发挥作用有效资产)的有形资产。不同时具备以上三个条件的不作为固定资产。由于科技进步或设备更新等原因,符合固定资产标准但本目录未涵盖的固定资产项目,结合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3、固定资产目录的架构和分类系按照资产设备属性、煤炭生产流程及从属系统、设备分布情况确定。目录架构按煤炭生产专用设备、通用设备、固定资产分类的层级一般按(3+1)四级考虑,固定资产名称(固定资产登记对象)作为第四级,其上分三级:第一级为大类、第二级为中类、第三级为小类,按四级分类以利于固定资产采用统一编码。固定资产登记对象按其从属系统或用途,每一大类分成若干中类;每一中类分成若干小类;小类项下是固定资产登记对象。各单位在目录给定的分类框架下,可根据实际需要进一步细分。各类固定资产不再按生产用和非生产用划分。
固定资产编码采用“四层十一位”数字设计,以阿拉伯数字表示,第一层(大类)、第二层(中类)、第三层(小类)各二位数字,表示固定资产分类代码;第四层(固定资产登记对象)五位数字,表示某种固定资产代码。第一、二、三层分类代码从“01”开始至“99”;第四层固定资产代码从“00001”开始至“99999”,各层均留有适当空码,以备增加或调整分类和项目使用。
4、用煤矿安全生产费和维简费购建的安全与救护设备、设施,如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也应受本目录统辖管理。
5、本目录在分类上尽量与《煤炭建设工程概(预)算编制规定》的编排顺序相衔接,以方便各项固定资产价值的归集,并有利于工程竣工决算的编制。
6、本目录规定的各类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是参照煤炭企业现行各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确定的,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7、关于固定资产的登记:
(1)、本目录所列固定资产,应按统一要求在 “固定资产卡片”内准确登记资产的编号、名称、规格型号、计量单位、数量、价值、构建日期、制造厂家、开始使用日期、安装地点、折旧率。需安装的固定资产其价值中的设备费、安装费、基座费和其它增加资产价值的费用也应在卡片内分别反映。
(2)、在本目录的“设备主要部件与附属设备”栏中的设备、部件、管道、操作箱、压力表等一般均不作为独立的固定资产登记,但其中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应作为固定资产登记。辅助设备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应作为固定资产登记。
(3)、本目录所列固定资产,其登记为组或套的,是以组或套作为一项固定资产。在登记时,应尽量列出组或套的主要部件与附属设备明细项目。
(4)、本目录所列固定资产,有的在备注栏内注明标准点的,这些标准点是区分固定资产与低值易耗品的分界点。一般在标准点及以上的、精确度高于或等于标准点的为固定资产。标准点以下的按下列两种办法处理:属固定安装在设备或装置上的,其资产作为设备或装置的附属设备;非固定安装的作为低值易耗品。测量范围以符合高限为准,低限只供参考。凡并列两个及以上标准点的,必须同时符合才作为固定资产;非并列的标准点只要符合其中一个就定为固定资产。
(5)、本目录内的挖掘机、采煤机、装载机、运送机、鼓风机等机械设备(带电动机的),应按配套的电动机容量大小来确定是否构成固定资产,凡电动机容量在 10 千瓦及以上的机械设备本体和配套的电动机均分别作为固定资产。电动机容量不足10千瓦的按下列两种办法处理:属固定安装的,电动机作为机械设备的附属设备(不单独作为固定资产);非固定安装的应作为低值易耗品。安装在其它设备、设施上的电动机,容量在 10 千瓦及以上应单独登记为固定资产,不足10千瓦的应作为其附属设备。
(6)、本目录内按使用用途命名的水箱、油箱、油罐、储气罐等,10 立方米及以上的作为固定资产;不足 10 立方米的,作为其相关设备的附属设备。
(7)、本目录将大于10千伏电压等级的动力电缆等重要资产单独作为固定资产登记。
(8)、下列各项不作为固定资产登记:
① 矿山专用风镐、电钻、风钻、台钻、矿灯。
② 手动链式起重机、3吨及以下电动葫芦、200吨及以下千斤顶。
③ 1吨及以下的矿车、平板车、台车、叉车。
④ 10千瓦以下电动机及配套设备、10千伏安以下变压器、200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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