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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债券投资业务核算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债券投资业务核算,根据财政部2006年2月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及应用指南、《XX市商业银行债券投资业务指引》和《XX市商业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债券投资是指本行以自营方式买入债券资产以获取利息收入或买卖价差收益的行为。
第三条 本行可投资的债券,包括政府债券(国债)、金融债券、和其他类型债券。
第四条 本行债券投资业务会计核算的目标是:
(一)将本行自营债券投资按照新准则规定的四分类进行核算;
(二)在明确债券持有目的的基础上对其进行分类,需进行债券重分类时按照准则的有关要求进行核算;
(三)交易性债券投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四)可供出售债券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所有者权益,在终止确认时将权益里累计的公允价值变动转入当期损益;
(五)贷款和应收款项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计量;
(六)持有至到期债券和应收款项初始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后续计量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计量。
第二章 主要定义
第五条 本核算办法涉及的主要定义如下:
(一)公允价值: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
(二)摊余成本:是指相关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经下列调整后的结果:
1.扣除已偿还的本金;
2.加上或减去采用实际利率法将该初始确认金额与到期日金额之间的差额进行摊销形成的累计摊销额;
(三)实际利率:是指将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在预期存续期间或适用的更短期间内的未来现金流量,折现为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当前账面价值所使用的利率;
(四)交易费用:是指可直接归属于购买、发行或处置金融工具新增的外部费用。新增的外部费用,是指企业不购买、发行或处置金融工具就不会发生的费用;
(五)交易性金融资产:
1.取得该金融资产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近期内出售、回购或赎回;
2.属于进行集中管理的可辨认金融工具组合的一部分,且有客观证据表明企业近期采用短期获利方式对该组合进行管理;
3.属于衍生工具,但不包括被指定且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属于财务担保合同的衍生工具、与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工具。
(六)持有至到期投资: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且企业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七)贷款和应收款项:是指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八)对于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金融资产,企业可以将其直接指定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如企业没有将某一金融资产划分为其他三类,则应将其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处理。
第三章 核算办法及账务处理
第六条 本行在自营业务中购入的债券,应根据持有目的和购入的债券的特征,分别归入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及应收款项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中。
第七条 对于本行以近期内出售、获取买卖差价为目的的债券投资,归入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
第八条 对于本行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债券,归入持有至到期投资核算。本行投资此类资产,是以获取利息收入为持有目的,到期前,除下列情况外,银行不拟提前将其出售或重分类:
(一)出售日或重分类日距离该债券到期日或赎回日较近(如到期前三个月内),市场利率变化对该项投资的公允价值没有显著影响。
(二)根据合同约定的定期偿付或提前还款方式收回该债券投资几乎所有初始本金后,将剩余部分予以出售或重分类。
(三)出售或重分类是由于本行无法控制、预期不会重复发生且难以合理预计的独立事项所引起。
第九条 对于没有活跃市场报价、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的非衍生金融资产[如本行购入的凭证式国债],归入贷款和应收款项核算。贷款和应收款项投资的基本特性与持有至到期投资类相似,主要分别是该类债券投资没有活跃二级市场。
第十条 不能归入上述三类进行核算的债券投资,本行将其归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
第十一条 相关操作人员应根据买入时的持有目的以及买入的债券是否有活跃的公开交易市场,最终选择确认相应的分类和核算科目,分类一经确定,不能任意改变。
第十二条 对于债券投资成本的初始确认,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对纳入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的债券投资,相关交易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归入其他类别进行核算的债券投资,相关交易费用应当计入初始确认金额。
第十三条 债券投资在交易完成日确认资产。若债券交易为网上交易,会计人员根据前台交易员通过交易系统打印的成交通知单等相关资料复核确认入账;如为网下交易,会计人员根据前台交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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