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培训范例.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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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试点政策解读 及对企业的影响和应对措施;2016年5月1日,完成全行业营改增。 ;;;前言;序号;征税范围;增值税—应税范围;增值税—应税范围;增值税—应税范围;增值税—应税范围;增值税—应税范围;增值税—应税范围;税率及征收率-原增值税;税率、征收率-营改增;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计税方法—一般计税简易计税;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地点;建筑业“营改增”政策;建筑业“营改增”政策;进项税额;进项税—进项扣税凭证;逾期未认证;进项税—不可抵扣事项;兼营项目的进项税抵扣;进项税抵扣范围变化;不动产的进项税抵扣(续);营改增过渡;营改增过渡;1.纳税人在同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决定是否适用本办法。(北京、上海区域内不参照) 2.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3.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4.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1. 2016年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2016年6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延长至2016年6月27日。 2.发票使用: 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 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税务总局编写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以下简称编码,见附件),并在新系统中增加了编码相关功能。自2016年5月1日起,纳入新系统推行范围的试点纳税人及新办增值税纳税人,应使用新系统选择相应的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 3. 2016年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至7月期间不需进行增值税发票认证,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可进行扫描认证。2016年8月起按照纳税信用级别分别适用发票认证的有关规定。;前言;营改增工作重点和难点;序号;一、老项目梳理及应对 ; 1.合同及施工许可证梳理及应对;2. 营业税清理;2. 营业税清理;2. 营业税清理;2. 营业税清理;2. 营业税清理;2. 营业税清理;2. 营业税清理; 2. 营业税清理;计税方式的选择和确定; 谈判区间计算;计算谈判区间确定项目补偿款;补偿后双方影响分析;;项目承接——投标报价;项目承接——投标报价;项目承接——投标报价;项目承接——投标报价;新项目计税方式选择—甲供工程;新项目计税方式选择—甲供工程;新项目计税方式选择—甲供工程;甲供材(计入工程计价);项目承接——重要涉税事项;项目承接——重要涉税事项;项目承接——重要涉税事项;项目承接——重要涉税事项;成本控制;各类抵扣项;各类抵扣项;各类抵扣项;各类抵扣项;抵扣原则;招标定价;招标定价;重要涉税事项;重要涉税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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