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89国寿学生儿童定期寿险(A款)689条款.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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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9国寿学生儿童定期寿险(A款)689条款

国寿学生儿童定期寿险(A款)利益条款(第 PAGE 三页)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学生儿童定期寿险(A款)利益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学生儿童定期寿险(A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学生儿童定期寿险(A款)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短期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声明、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身体健康的学生、儿童,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投保人可于保险期间届满前或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费宽限期内,经本公司同意后,向本公司交付续保保险费,本合同于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延续有效一年。 本公司保留终止本合同续保的权利,并有权调整保险费收费标准。 第四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在本合同约定的等待期(按照本公司相关规定续保的,续保的保险期间不受等待期的限制)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等待期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已经交付的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等待期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五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单中特别约定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 二、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三、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四、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七、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八、被保险人的产前产后检查、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含人工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九、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或服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十、被保险人的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十一、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 十二、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三、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以上任何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已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不退还现金价值。 第六条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七条 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费由投保人在投保或续保时一次交清,也可以按本合同约定的分期交付方式交付。 分期交付分为半年交和季度交两种方式,保险费到期日分别为本合同半年和季度的生效对应日。分期交付保险费的,第一期以后的保险费应在保险费到期日前或在交费宽限期内交付。发生保险金给付时,本公司有权扣除该保单年度投保人应交而未交付的保险费。 第八条 交费宽限期 每个保险费到期日的次日起六十日或保险期间届满日的次日起六十日为交费宽限期。在交费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承担保险责任,但有权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该保单年度投保人应交而未交付的保险费。超过交费宽限期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的,本合同效力自交费宽限期届满的次日起终止。 第九条 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 申请身故保险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1.保险单; 2.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或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被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6. 若由代理人代为申请保险金,则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法定身份证明等文件; 7.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第十条 附则 本合同基本条款与本合同利益条款相抵触的,以本合同利益条款为准。 第十一条 释义 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生效对应日:生效日每年(半年、季或月)的对应日为本合同每年(半年、季或月)生效对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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