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 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的法律适用 第47条 不当得利.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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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的法律适用 ? 第47条 不当得利、无因管理,适用当 事人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 选择的,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 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不当 得利、无因管理发生地法律。 第十五章 国际民事诉讼 第一节 外国人民事诉讼地位 第二节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 第三节 司法协助——域外送达 第四节 司法协助——域外取证 第五节 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及执行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概述 概念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是指一国法院审理涉外民 事案件时所适用的专门程序。 ——主要研究以下问题: (1)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 (2)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 (3)国际民事诉讼中的送达与取证。 (4)国际民事司法协助。 (5)外国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第一节 外国人民事诉讼地位 一、外国人民事诉讼地位中的国民待遇制度 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是指外国人在内国能否作为民事诉讼的主体,受到司法保护 的问题。 现代社会赋予外国人国民待遇,享有与本国人同等的诉讼权利,承担同等的诉讼义 务,无国籍人、难民、外国法人、其他组织等同。 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日内瓦公约》 1954年《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 ——中国《民事诉讼法》第5条: 外国人民事诉讼地位中的国民待遇以互惠为条件,互惠为推定。 外国对本国人不给予国民待遇,采用对等原则制约。 二、外国人的民事诉讼能力 ? (一)外国人的民事诉讼权利能力 ? 外国人的民事诉讼权利能力是指外国人享有民事诉讼权利、承担 民事诉讼义务的身份和资格。 ? 诉讼权利能力冲突适用属人法 ? (二)外国人的民事诉讼行为能力 ? 外国人的民事诉讼行为能力是指外国人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诉 讼权利、承担民事诉讼义务的身份和资格。 ? 外国人的民事诉讼行为能力一般由其属人法确定,即外国人国籍 国或住所地国认为其有诉讼行为能力,法院地国也认为其有诉讼 行为能力。但在外国人国籍国或住所地国认为其无诉讼行为能力 而法院地国认为其有诉讼行为能力时,则依法院地法确认。 三、诉讼费用担保制度 诉讼费用担保制度是指当外国人作为原 告在内国法院起诉时,为防止其滥用诉讼权利, 以及在败诉时逃避其交纳诉讼费用的义务,应 被告的请求或依内国法院的规定,内国法院责 令原告提供一定的财务作为担保。 ——一般实行对等原则《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 ——可在条约中互免。中国与他国的司法协助条约 ——外国人在法院地国有不动产可免于提供担 保。 四、诉讼代理制度 诉讼代理是指诉讼代理人基于法律规定、 法院指定、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当 事人的名义代为进行诉讼活动的行为。 1、律师代理 ——必须聘请法院地国的律师。 德、奥律师诉讼主义、英美当事人诉讼主义 外国律师、外国公民可以公民身份代理,中国 公民可以公民身份代理 2、领事代理 领事代理一个国家的领事可以依据国际条约或驻在国法 律规定,在其职务管辖范围内代表本国国民参加民事诉讼,以保 护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 1963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所规定。 领事代理与律师代理的区别: ——律师代理是职业,领事代理是职权。 ——律师代理须当事人的委托,领事代理无需委托。 ——具有临时性质。只要当事人指定代理人 或亲自参加诉讼时,领事代理即终止。 第二节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 一、概念及意义 指一国法院以国际条约和国内法的规定受 理和审判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权限范围。 ——意义 1、管辖权是国家主权原则的体现。 2、管辖权是法院受理涉外民事案件的前提。 3、管辖权直接关系到法律适用问题,影响到案 件的审理结果。 4、是否具有管辖权关系到判决的承认和执行。 二、确定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原则 (一)属人管辖原则——以当事人国籍为标志确定管辖权。 国籍管辖也称为属人管辖,以当事人的国籍为确定管辖权根据。根据这一标准,国 际民事案件的当事人,不论是原告或是被告,也不论其居住何处,当事人国籍国 法院对案件均享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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