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川大学学分制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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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川大学学分制条例

四川大学学分制条例 (试 行)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落实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精神,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深化我校教学改革,转变教学管理模式,建立学生自主成才机制,调动教师教学积极性和学生学习主动性,进一步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品德好、素质高、基础厚、专业宽、能力强,能主动适应新世纪社会经济和科技文化发展,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分制是相对于学年制的一种教学管理制度。它以选课制为基础,以学分作为学习计量的单位,以在规定的年度内取得必要的最低学分作为学生毕业和获得学位的标准。 第三条????? 本条例的适应对象为四川大学所有文、理、工科类和部分医科类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 第二章 开  课 第四条 学校和院(系)根据本科生培养目标、规格要求和学分制特点制定模块式教学计划,作为开课与选课、修课的依据。 第五条 各院(系)按照教学计划,每学期第6周前向教务处上报下学期教学任务书(主要内容包括开设课程名称、学时、学分、课程性质、先修课程、任课教师、选用教材、考试方式及时间等)教务处于第12周向全校公布课程表。 第六条 各开课单位应认真审查任课教师资格。未经试讲或试讲不合格的教师不得任课。助教未经批准不得担任主讲教师。教授原则上每学年至少应为本科生讲授一门课(含实验课) 第七条 学校加强对教学全过程的监控与督导,进一步完善考核机制和奖惩措施。对不称职的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要及时撤换。对教改成绩突出、教学优秀的教师和成效显著的教学管理人员,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与奖励。 第八条 按《教育法》的规定,所有任课教师都应用普通话授课,1955年9月1日以后出生的教师必须使用普通话授课。 第九条 任何教师主讲的任何课程,必须达到规定的最低修读人数才能开课。具体的规定是:公共性课程或每年招生人数在40人以上的基础性、专业性课程,修读人数不少于30人;每年招生人数在20-39人的基础性、专业性课程以及少数特殊的选修课,修读人数不少于15人;个别专业的特殊情况,由所在院(系)提出意见,教务处单独审批 。 第十条 从2002级全校实施学分制时起,原则上按每天14节排课,即排课时间安排为早上8点起至晚上10点止。全校按此建立新的管理运行机制。 ? 第三章 选  课 第十一条 学生根据课程表、选课指南及自己的选课意向,在教师指导下填写选课单(需指导教师签名),在规定时间内到选课站预选下学期的修读课程。教务处根据选课规定及课程开设、教室容量、教师安排等情况,对学生的预选要求进行认定或调整,经学生确认或二次申请后,在校园网上打出个人课表或印发给学生。 第十二条 学生每学期按学分缴纳学费。学生凭个人课表在每学期开学前三天向学校交纳学费和教材讲义费。学生所在院(系)凭学校收费清单和学生缴费收据注册。未经注册的学生不得听课及考试,擅自参加考试者,其成绩不予承认。 第十三条 学生选课应实事求是、量力而行。每生每期主修专业的修读学分,最高不超过35学分,最低不少于18学分(其中必修课学分不得少于2/3)。 第十四条 医学类各专业(临床医学及其专业方向、口腔医学、基础医学、预防医学、法医学、护理学、临床医学检验等)自专业课程始,实行学年学分制,各必修课程依年度计划执行,不实施学生自行选课。学生在开始专业课程学习前,必须已修完全部规定先修课程。 ? 第四章 修  课 第十五条 学生选课后,应认真听课,按规定完成教学环节的有关要求。成绩特别优秀(上一学期的平均学分绩点在3.7及其以上)、自学能力很强的学生,如需免修某门课程,应提前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上有关证明材料,经开课单位组织教师考核认定,报教务处批准后方能免修。“两课”、体育课(生理特殊者除外)、实验课和实习等教学环节不得免修。所有免修某门课程的学生,都必须参加该课程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和期中、期未统一考试。 ? 第五章 考试及成绩登录 第十六条 学生修读的所有课程,都要进行考试和考查。考试(考查)应适当包含课程知识以外的其它综合知识(如学习纪律、创新意识、求知精神等)方面的内容,成绩记分可控制在该课程总成绩的10~15%之内。考试采取闭卷、开卷、笔试、口试、答辩、操作等多种方式进行。各专业应有10门以上的公共必修课和专业主干课实行教考分离。凡实行教考分离的课程,应建立较为规范的题库,抽题组卷,集体评卷。考试方式的选择由开课单位提出,报教务处批准或备案。 第十七条 考试成绩一般按百分制记分。口试性、操作性为主的考试和实践、毕业环节的考核等,也可按五级(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记分制评定成绩。百分制和五级记分制的对应关系为:90分以上“优”;80-89分“良”;70-79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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