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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第1章经济法基础理论
经济法教程;第一章 经济法基础理论 ;1.经济法产生的经济根源:
(1)市场调节具有局限性,即市场缺陷;
单纯的市场调节存在市场障碍,即阻碍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因素,它主要是竞争秩序问题,市场机制具有唯利性,存在非理性调节,即市场是一种事后调节,具有被动、滞后性。;(2)生产社会化导致市场缺陷显露,市场调节失灵; 生产社会化使垄断和限制竞争成为可能并日益严重,加上其他不法活动的猖獗,使其市场调节作用失效,经济活动违背价值规律。市场机制的唯利性使许多领域无法调节,需要国家投资和协调。产业革命引起生产高度社会化,垄断企业形成后,市场的滞后性和被动性更为严重,引发经济危机和社会动荡。;2.国家调节职能的发达是经济法产生的政治根源: 国家传统职能是以政治统治为中心,对内镇压敌对阶级和政治势力的发抗,维护对人民的统治,对外抵御侵略或侵略他人。由于经济中的某些因素影响社会安定和政治统治的时候,就对经济进行干预:包括对市场强行规制、直接参与投资经营、对社会经济的引导促进。;;;例1-1: 有人认为,经济法就是与经济有关的法,而与经济有关的法在古代社会就有,因此,经济法应当是很古老的。
解析: 上述观点是不正确的。经济法是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并不是很古老的;经济法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随着市场经济进入到垄断阶段才产生的,并随着第一次世界大战和20世纪30年代的大危机而逐渐发展起来的。在我国,经济法的真正发展是在改革开发以后。因此,不能认为与经济有关的法都是经济法,也不能由此认为经济法是自古有之的。 ;二、经济法的概念
两个前提:划定经济法调整对象
划分法律部门
首先,经济法的产生是克服民法局限性的结果;
其次,国家经济职能的转变和新的需求是促进经济法作为法律部门实现个性分化的外在动力;
再次,市场自主与国家干预的不分离,是确立经济法在法律体系中现实地位及其未来发展趋势的基础。;;例1-2:有人认为,经济法就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它规范各种经济行为。
解析:上述观点是不正确的。经济法并不是调整一切经济关系的法,它只是调整特定经济关系的法。任何一个法律部门,无论多么重要,也都有自己的边界。经济法虽然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部门,但它主要调整发生在政府、政府经济管理机关和经济组织、公民个人之间的以社会公共性为根本特征的经济管理关系,因而并不是调整所有的经济关系,也不是规范各种经济行为。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民商法等法律部门同样调整一定的经济关系,这些法律部门都有其各自的职能和作用,不能互相替代。 ;三、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市场主体关系:关于国家对市场主体规格、准入、行为方式的规定——第2-6章
市场监督关系:关于国家监督和管理市场主体具体市场行为的规定——第9-12、15章
宏观调控关系:关于国家对市场运行进行适当调控的规定——第13、14、16章
注意:
第7、8章属于民法
第2-6、15章、第14章第5节属于商法;第二节 经济法的特征和基本原则;;;;第三节 经济法律关系; 经济关系是在经济活动中由多种经济行为相互作用而形成的、不能任意左右的客观存在的社会关系,是属于第一性的,是一种物质利益关系,属于经济基础。它不依任何单个的社会个体的意志为转移,也不依法的有无而存在。
经济法律关系是在经济关系的基础上根据经济法的规定,即经过经济法律、法规“加工”升华而形成的关系。它是第二性的,是一种意志关系,属于上层建筑。它是由国家权力通过法律、法规予以确认和保护的关系。;;;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简称经济法主体,是指享有经济权利、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
1.经济法主体资格
组织上的统一性;
财产上的自主性;
法律上的独立性。;;例如:下列各项中,可以成为经济法主体的是( )
A 某市财政局
B 某研究院
C 某公司的子公司
D 公民陈某;;(二)经济法律类系的内容
经济法律类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主体依法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
1.经济权利
经济权利是指经济法主体在国家管理与协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具有的自己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或者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主要包括:;;;;;;例 1-4:甲国有企业将某生产承包任务承包给其内部的乙车间来完成,双方为此签订了承包责任书,约定乙车间可以使用甲企业的机器设备及原材料,但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该项生产任务等事宜。
请问在甲国有企业与乙车间之间是否形成了??济法律关系?如果形成了经济法律关系,请指出该经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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