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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大成律师事务所厦门刑事论坛发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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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大成律师事务所厦门刑事论坛发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PAGE  PAGE 65 2012大成律师事务所厦门刑事论坛发言 文章摘选 ??? 大成律师事务所系国内著名律师事务所,内设专门的刑事委员会,在厦门召开的2012大成律师事务所刑事论坛上专题讨论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邀请了陈瑞华、樊崇义等知名学者到会发言。现将相关发言文章进行了摘选,有陈瑞华教授、樊崇义教授的理论发言;有香港、台湾两地的律师介绍了域外法律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关于“全国非法证据排除第一案”的情况介绍等。相关发言文章系从律师视角出发,或对我们有所启发。 陈瑞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一种程序辩护 08月15日 18:28 陈瑞华(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 会开了一天,大家都很辛苦。用比较简短的时间谈谈个人的感触和想法。我觉得今天这个会效果出乎我的预料,坦率的说我和赵运恒主任都是筹办者,论坛的题目也是我和赵主任一??商量的,包括邀请的嘉宾都是我们一起讨论的结果。我就不说一些颂扬的话,给我很大的震撼是我们律师在办理非法证据排除案件的过程中,还是有很多的心得体会。我原来以为今天就会开成一个诉苦大会,因为跟律师开会过去开得比较多,听到的诉苦的声音比较多,今天也有诉苦,但是比较少。上午姜建高律师的发言出乎我的意料,因为我以为他要诉苦,因为二审的结果是非常逆转的。我接受法制周末的采访时我就说这是一个非常大的逆转。但是我没有想到他也提出来几条让人振奋和乐观的建议。王国红律师给我们带来了清新的身影,让我们看到了巾帼英雄的风采。以至于让我感到疑惑,是不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辩护让女律师来做是不是会更好?那么细腻,那么理性,那么富有策略,而且那么贴近中国现实。我们不能说男律师怎么样啊,假如我是律师的话我会充满火药味儿。但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它不能太火药,本来就够火药的了,你再火药,比如刚才有一个律师说当庭骂检察官可耻,我觉得有点太火药味儿了。你这次发泄了一番,你下次别落在他手里,这种激愤之词啊,恕我直言还是要少一些。在中国这样一个环境下,在中国目前多多少少不尽如人意的司法体制下还是有一些经验可以总结。我今天一直在寻找在当前体制下,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的一些成功经验是什么,我提出我的体会看看是不是跟大家想法一致。 第一个: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一种程序辩护。程序辩护要比无罪辩护更加困难,所以要更加谨慎和富有策略。刚才有一个律师也说了,目前的辩护有多种形态,时间关系不再多讲。过去三十年来的经验教训中,无罪辩护是律师的普遍困难和最难点。无罪辩护的困难在于要把控方的证据、事实、法律适用的结论彻底推翻,跟控方处于彻底、完全的对立地位。控辩双方的完全对抗在无罪辩护中体现得淋漓尽致。考虑到我国独有的国情,比如司法体制的因素,比如我们现在公检法内部的考核机制,一个无罪辩护的成功意味着公诉的失败,二审无罪辩护的成功意味着一审判决的错误,所以我们可以看到一个无罪辩护的成功直接带来的是公检法机关受到非常不利的考核结果。你这个辩护成功了,公检法机关它的职业生涯失败了。中国今天这个体制,特别是管理体制带来最严峻的挑战。所以有人说,非法证据排除难就难在法院,难在法院有多少案例可以判决无罪。根据最高人员法院统计,最近五年以来,每年中国四级法院判决无罪的案件也就一千多件一点,这个是分子,分母是接近80万件,大家看这个比例。无罪判决为什么难?难就难在它涉足了这个体制最深层次的因素,从审判的独立,公检法的关系到我们各方的体制问题,到我们内部的管理体制问题。所以我们多年来无罪辩护难就难在这里。无罪推定难以贯彻,你做无罪辩护再成功有时候他不听,最多最好的结果可能就是二审法院发回重审,案件撤回起诉,这就已经相当不错了。跟无罪辩护相比,程序辩护更加容易。无罪辩护仍然是一种被动的辩护:有人起诉,你被动的防御,有人指控你犯罪,你来证明你无罪,这个是被动辩护。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运用为例的程序辩护是进攻性的辩护,刚才有律师已经指出这是一种反守为攻的辩护,基本特征是把侦查员列为被告,被告人摇身一变成原告。在法庭上启动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合法性之诉,有点像行政诉讼中的民告官在刑事诉讼中启动。你看在我国三大诉讼,行政、民事、刑事诉讼。行政诉讼是民告官,相对人控告行政行为的实施者,要求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这是1989年我国通过行政诉讼法确立的一种诉讼形态,又叫司法审查之诉。但是不要忘记,2010年两个证据规定、2012年新刑诉法确立了第四种诉讼形态,那就是新型的民告官。民是被告人,官是侦查员,所以又是张耀良大律师提出来的,来源于英国的一个概念叫“诉中诉”、“案中案”,又叫“审判中的审判”,有人也翻译成“迷你审判”。也就是国家在审查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的同时,被告人先把侦查人员告到法庭上,侦查员成了被告,公诉人成了被告人的代理人,本案的被告人相当于原告,律师成了原告的诉讼代理人。难就难在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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