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陵杯”奖评审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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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陵杯”奖评审实施细则

南京市建筑工程“金陵杯”奖 (市优质工程)评审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施工企业强化质量管理,增强质量意识,争创更多的优质、精品工程。根据南京市建设委员会、南京市建筑工程局、南京市市政公用局宁建法字(2004)820号文件精神,南京建筑业协会经过5年来实践,并结合实际情况,现修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南京市建筑工程“金陵杯”奖(市优质工程)(以下简称“金陵杯”奖),是南京地区建筑工程质量的最高荣誉奖。 第三条“金陵杯”奖评选由各在宁建筑施工会员企业提出申报,申报工程必须是南京建筑业协会质量分会评定的优质结构工程(或过渡期间的优良工程)。 第四条“金陵杯”奖每年评选一次,2月底开始申报,5月底评选结束。获奖工程数一般控制在申报数的60%左右。 第五条“金陵杯”奖的评选由南京建筑业协会负责牵头并组织实施。 第二章申报范围 第六条申报“金陵杯”奖范围: 一、住宅工程:单体建筑面积在3000m2(含)以上; 二、公共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在5000m2(含)以上; 三、工业厂房工程:建筑面积在5000m2(含)以上或单跨在24m(含)以上; 四、独立安装工程:工程造价在2000万元(含)以上; 五、无具体划分规模标准,但有较大影响,有纪念意义或建筑风格独特其工程质量突出的工程。 第七条为保证评奖工程的完整性,如主承建单位申报的工程,有合法分包方或配合方(包括安装、装饰、地基等单位)参建的其完成的工作量占工程总量的20%左右,分包方或配合方应作为参建单位来申报。 第八条下列工程不列入申报范围: 一、外地来宁建筑施工企业承建的我市以外的工程; 二、必威体育官网网址工程和竣工后被隐蔽、工程质量不能进行复查的工程; 三、未按规定进行工程质量报监或安全报监的工程,发生过较大质量事故或较大安全事故的工程; 四、已参加过“金陵杯”奖评选而未被评上的工程。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九条申报工程必须是南京市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度9月30日前由建设单位已组织竣工验收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必须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同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程设计符合国家和行业设计标准、规范; 二、施工工艺和技术措施先进、合理,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三、施工现场必须达到标化合格或以上标准; 四、住宅工程的入住率应达到30%以上。 第四章申报程序 第十条申报表(见附件2)在建设、监理、备案等单位签署意见盖章后,与申报材料一起报送南京建筑业协会。 第十一条“金陵杯”奖申报材料内容要求见附件1。 第十二条申报“金陵杯”奖的工程,应由主承建单位或总承包单位申报。配合承建单位的参建项目符合第七条要求的应作参建项目申报,由主承建单位或总承包单位统一受理材料后,一并报送南京建筑业协会。 第五章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南京建筑业协会对所有申报材料做好核实、登记、汇总的初审工作。聘请市建委、建工局等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若干个工程检查小组,对工程进行实地检查和评议,填报“金陵杯单位工程检查记录表”,如实反映存在问题,坚持优中选优的原则。 第十四条通过检查和评议,由检查小组向评审委员会提交书面初步入选的工程项目。 第十五条“金陵杯”奖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3人、委员若干人。其成员须有高级职称且担任专业技术或质量管理职务等方面的专家所组成。 第十六条评审委员会必须坚持标准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工程检查情况进行审议,确定获奖工程。 第十七条获奖工程在市建工局网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如无异议,由市建委、市建工局、建筑业协会进行表彰。 第六章奖励 第十八条对荣获“金陵杯”奖工程的承建单位及参建单位,由市建委、市建工局、建筑业协会联合颁布“金陵杯”奖杯和荣誉证书,并给予通报表彰。企业可结合实际情况,对获奖单位和有关人员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七章纪律 第十九条申报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回避或拒绝检查小组要求查看的工程内容和部位。住宅工程必须提供入户条件,不得入户检查或不能提供主要分部检查的项目不得入选。 第二十条申报“金陵杯”奖的单位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请客送礼。违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取消获奖资格。 第二十一条受理申报人员、工程检查人员、评审人员必须秉公办理、廉洁自律。在受理、检查、评审工作中,一不在被查企业就餐,二不接受企业红包,三不随意表态。违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撤销其相应的工作资格。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对已获奖的工程,若发现有弄虚作假或有工程质量隐患的,评审委员会有权作出取消该工程获奖称号的决定。 第二十??条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在外地承建的工程,参照本细则进行评选,对获奖工程授予“金陵杯”荣誉奖称号。 第二十四条在获得“金陵杯”奖的工程中,由评审委员会或委托建筑业协会择优推荐参加省“扬子杯”优质工程(含参建)的评选。 第二十五条上一年的解释:即上年度9月30日以前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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