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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程序文件修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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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国 药 品 生 物 制 品 检 定 所
检验申请表(注册检验)填写说明
检品编号:此项为样品受理登记后给予的唯一性标识,申请单位不必填写,由收检办填写。申请单位可根据此编号在中检所网站上查询进度。
检品通用名称*:系指送检样品申报注册的通用名称,必须与送检样品标签名称一致。此栏必填。
检品英文名称*:系指送检样品申报注册的英文名称,必须与送检样品标签名称一致。此栏选填。
检品商品名称*: 系指送检样品申报注册的商品名称,必须与样品标签名称一致。此栏选填。
生产单位*/ 产地:生产单位指送检样品的生产(或试制)单位,产地指送检中药材样品的产地,或进口制品生产单位所在的国家或地区。
注册申请人*:指提出药品、医疗器械等产品注册申请的机构名称。
供样单位(送样/抽样单位):属抽样的送检填抽样单位名称;非抽样的送检填写实际送样单位名称。如药监局抽样封样的注册检验填写药监局名称;按照法规不需抽样可由申请人自行送样的填写注册申请单位名称;进口药品注册检验填写国内代理机构名称。
原始编号:药品注册检验应填项目,按照注册检验通知书、或药品注册申请表上的原始编号填写,医疗器械注册检验不填。
受理号或申请编号:药品注册检验应填项目,按照注册检验通知书、或药品注册申请表上的申请编号填写,医疗器械注册检验不填。
检验目的:按注册申请分类及申请事项填写,详见“检验目的填写要点说明”。
检验依据:根据所提供的检验用标准的特性填写。“申报标准”或“申报规程”指申请人自行拟订的标准;“审定标准”或“审定规程”指经国家局审定后用于临床研究用药品检验的标准等;“拟订进口注册标准”指由药检所拟订待国家局批准的进口注册标准;“拟订转正标准” 指由药检所拟订待国家局批准的转正标准;“试行标准”指经国家局批准的尚未转正的企业标准,并需填写批准的标准号;其他如注册标准、国家标准等需填写标准号、版本号,等等。
检验项目:按照标准进行全项检验的填写??全检”;按照标准只检验部分项目的填写“部分检验”,并可在备注栏填写具体项目;按照标准只检验一项的填写具体项目名称。
包装规格:指送检样品的最小包装单元中的样品数量。包装单位应与规格相对应。需要特别注明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的,应在其后的括号内写明。如1支/盒(预充式注射器)、10支/盒(西林瓶)、100片/瓶(塑料瓶),等等。
规格*:指送检样品的药品规格或产品规格。应与样品标签一致。如10ml/支,5mg/1ml/支、0.2mg/片,等等。
剂型/型号:药品剂型应按中国药典或其他标准规范的剂型名称填写。医疗器械应按拟申报的型号填写,且必须与送检样品型号相符。
批号/编号*:药品填写批号,医疗器械填写批号或编号,编号较多时可在备注中写出,或在申请函中列出清单,且必须与样品标签一致。
检品数量:填写实际签封、送检的样品数量,数量单位应与包装规格相对应。特殊情况送样量不足三倍的,应在备注中注明放弃申请复验的权利。
有效期至*:填写送检样品的有效期截止日期,并应与样品标签一致。
注册申请人地址 、邮编、电话、传真、e-mail:填写注册申请人(机构)的联系方式,注册申请人地址 、邮编、电话、传真必填,e-mail选填。填写内容应保证能随时取得联系。
供样单位(送样/抽样单位)地址、邮编、电话、传真、e-mail:填写抽样、送样单位的联系方式,地址 、邮编、电话、传真必填,e-mail选填。
所附资料:按实际所附资料填写,申报资料只填编号即可。
付款单位全称、开户银行、帐号、地址、邮编、联系人、电话:填写付款及领取报告书单位的相关信息,要求逐项填写。填写内容应能保证及时取得联系。
送样人:填写到中检所送样并办理手续的人员姓名。
送样日期:填写到中检所送样并办理手续的日期。
备注:在此栏可填写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或要求。如特殊储存条件,要求检验的项目,送样量不足三倍放弃复验申请权利的声明,等等。
标有*号的项目要求为样品标签上的基本内容。需要特殊保存条件的应在样品标签上注明。
中 国 药 品 生 物 制 品 检 定 所
检验申请表(监督检验)填写说明
检品编号:此项为样品受理登记后给予的唯一性标识,申请单位不必填写,由收检办填写。申请单位可根据此编号在中检所网站上查询进度。
检品通用名称*:系指送检样品注册的通用名称,必须与送检样品标签名称一致。此栏必填。
检品英文名称*:系指送检样品注册的英文名称,必须与送检样品标签名称一致。此栏选填。
检品商品名称*: 系指送检样品注册的商品名称,必须与样品标签名称一致。此栏选填。
生产单位*/ 产地:生产单位指送检样品的生产(或配制)单位,产地指送检中药材样品的产地。
被抽样单位:指被抽取药品、医疗器械等产品的机构名称。
被抽样单位属性:按被抽样单位的实际情况,填写为生产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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