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期末案例剖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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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期末案例剖析

案例:个人独资企业 2000年1月15日,甲出资设立A个人独资企业。甲聘请乙管理企业事务,同时规定,凡乙对外签订标的额超过1万元以上的合同,须经甲同意。2月10日,乙未经甲同意,以A企业名义向善意第三人丙购入价值2万元的货物。7月4日,A企业亏损,不能支付到期的丁的债务,甲决定解散该企业。经查,A企业和甲的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如下:(1)A企业欠缴税款3000元,欠职工工资8 000元,欠职工社会保险费用2000元,欠丁10万元;(2)A企业的银行存款1万元,实物折价8万元;(3) 甲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价值1万元。2000年9月,该企业注销。 问: (1)乙于2月10日以A企业名义向丙购买价值2万元货物的行为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答:有效。因为丙是善意第三人,并不知情,所以这一行为是有效的。甲乙两人对外保持统一。但是对内,甲有追究乙越权代理的权利。 (考点:善意第三人。P84) (2)试述A企业的财产清偿顺序。 答:先偿还所欠职工工资8000元和社会保险费用2000元。再偿还所欠的税款3000元。最后偿还丁的10万元。 (考点:个人投资企业的清算。P75) (3)如何满足丁的债权请求? 答:先用企业的财产换,不足清偿的,投资人甲应当以其个人的财产予以清偿。 (考点:个人投资企业的清算。P75)  = 4 \* GB2 ⑷2006年2月,A企业的债权人Q找到甲,要求其偿还A企业以前所欠的2万元的债务。对此,甲能否拒绝? 答:能。因为法律规定,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偿债责任消失。2006年2月距离2000年9月已过去五年多了,故甲可以拒绝偿债。 (考点:个人投资企业的清算。P75) 案例:(合伙企业) 1. 甲乙丙合伙经营一普通合伙企业,负责人为甲。甲乙丙约定的出资比例和分成比例均为4:3:3。2000年7月的一天,丙与乙商议后与丁签订了一份购货合同,价值8万元,因企业流动资金不够,甲决定向某银行贷款10万元。后因企业无力偿还银行贷款,为此发生纠纷。经查(1)合伙协议约定,凡5万元以上的业务须经甲乙丙三人一致同意;(2)甲曾在一次诉讼中免除了戊对企业的2万元债务;(3)企业除欠银行10万???外,尚欠庚、巳各2万元债务;(4)企业的财产价值10万元。 问题:(1)该企业与丁所签合同的效力如何? 答:若丁对企业的“凡5万元以上的业务须经甲乙丙三人一致同意”知情,则无效。反之,若不知情,且是善意的,则有效。因为丁是善意第三人。我国《合伙企业法》在调整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时,着重强调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因此有效。(考点:善意第三人。P84) (2)设乙、丙以甲免除戊的债务未经其同意为由主张无效,甲的免除行为效力如何? 答:无效。因为善意第三人的条件是;第三任与合伙人交易时主观上不知道,也不必知道该合伙人为无权人,并且该交易是自主的公开的有偿的。而在次交易中,甲免除了戊的债务,明显是无偿的,故不成立善意第三人的条件,故此行为无效。(考点:善意第三人。P84) (3)设银行、庚、巳同时向企业行使债权,企业的财产该如何清偿? 答:应该先偿还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福利,再偿还所欠税款。(如果有的话),最后再偿还银行,庚,巳的债权。且是按所欠债务的比例清偿。不够的部分有甲乙丙三人负连带责任,以个人财产清偿。(考点:合伙企业的清算P88) (4)设企业的债权人银行、庚、巳和乙的债权人辛同时向法院起诉,银行、庚、巳主张用合伙财产清偿债权,辛主张应用乙在合伙财产中的份额清偿其债权,法院应优先支持谁的诉讼请求? 答:支持银行、庚、巳的诉讼请求。因为按照“双重优先权原则”,合伙企业的债权人优先于合伙企业人个人的债权人从合伙企业财产中受偿,而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则优先于合伙企业的债权人从合伙人的个人财产中受偿。所以银行、庚、巳作为合伙企业的债权人,有权利就合伙财产要求清偿。而辛作为合伙人乙,应该主张就乙的个人财产要求清偿。(考点:双重优先权原则。P85) (5)设企业的债权人银行、庚、巳向法院起诉后,债权未得到全部清偿,能否对丙的个人财产进行追偿,为什么? 答:可以。因为甲乙丙三个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有无限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向甲乙丙三人中任意一人进行追偿。然后甲乙丙内部可以按照约定或者出资比例进行分配追偿。 2.2005年1月,张三、李四、王五共同设立一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张三以人民币5万元出资,李四以房屋作价8万元出资,王五以劳务作价4万元出资;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利润、分担亏损。合伙企业成立后,为扩大经营,于6月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期限为1年。8月,张三提出退伙,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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