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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中良心及理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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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中的良心和理性分析
——兼论守法的原始根源
内容摘要: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人们的法律意识有了极大的提高,法律在人们的社会生活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同时,越来越多的人们开始接近法律,人们的守法意识大大增强。然而,在我国这样一个有着丰富的文化资源的社会,除了国家制定和认可的正式法之外,还大量存在着诸如习惯、道德规则、宗教戒律、乡规民约等非正式法,因此,促使人们的守法行为与遵守其他社会规范的行为最大程度的相一致,在我国法治建设中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以对贯穿于各类规则中“良心”和“理性”的分析为主线,探寻法律被遵守的原始根源。
关键词:良心 理性 守法
伴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各种关于人的行为的规则也在不断地丰富和发展着,从而形成了完整的行为规则体系。如同任何事物的成熟都必须得经历一个成长期,人类社会规则中的行为规则亦经历了一个由习惯到习惯法再到法律的过程。然而,不管是在法律出现以前还是在力争实现法治的时代,各种类型的社会规范均对人们的行为起着一定的调节作用,因此,探寻人们行为规则的起源,能够使我们认识凝结在各种社会规范中共同的亘古不变的原则和真理——符合了人们的良心的评判标准,肯定了人的理性的崇高价值。大多数社会规范能够被人们自觉地遵守,是因为这些规则本源于人们的“良心”和“理性”,因此,规则中的“良心”和“理性”才是人们遵守这些规则的根源所在。
规则的形成基础——良心、理性
(一)浅析“良心”和“理性”
良心,即人的“利他心,是人的引发利他行为或考虑他人利益的行为的需要、欲望、冲动、情感” 张恒山:《法理要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3页。
,是一种人的感性思维机制。关于良心的来源,历来都有思想家们探求,一种观点认为良心来源于人的知识、理性、经验,英国思想家洛克认为良知来源于人的经验。另一种观点认为良心来自于天赋,是人的一种先天性的本能情感,如卢梭认为:“由于人类看见自己的同类受苦,天生就有一种同情感,从而使自己谋幸福的热情受到限制。由于这一来自人类天性的原理,所以在某些情形下,缓和了他的强烈的自尊心,或者在这种自尊心未产生以前,缓和了他的自爱心······,尤其是因为怜悯心在人类能运用任何思考以前就存在着,又是那样自然,即使禽兽有时也会显露出一些迹象。” [法] 卢梭著,李常山译:《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99~100页。
笔者认为,知识、理性、经验、道德的最初形态都是人的良心或称为良知,正是在这种最原始的感情的评判中形成了知识、经验、道德等,良心乃人的一种先天性的本能的情感,是人最原始的评判事物的标准。良心是人的善性,是人自发的同情心、恻隐心的表现,离开了良心,知识、经验、道德便成为无根之木、无源之水。因此,良心是天赋的情感的表现。
理性一词作为一个哲学概念,有着悠久的历史和丰富的内涵,西方的法学就是建立在对理性的认知基础之上的。西方哲学的理性概念有极其丰富的内涵,“首先是指人们凭借逻辑推理认识事物本质、获得客观真理的能力和活动,” 《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第5卷,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6年版,第239页。
其基本内涵“包括三个基本规定:(1)理性是人特有的一种能力和行为方式;(2)理性不同于感知,而是对事物本质的规律的把握;(3)理性是合乎人类本质和内在目的的合理行为选择。因此,所谓理性,就是人所特有的一种性质和能力,是建立在人的理智和思维基础上的主体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认知方式和行为方式。” 李建华:《法治社会中的伦理秩序》,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8页。
由此可见,法律意义上的理性包括认知理性和行为理性,认知理性即对人的良心情感的感受、认识和评判,行为理性即是合乎人类本质和内在目的的合理行为选择。人类社会最初的行为规则,是人们在认知理性和行为理性的支配下所形成的,是通过认知理性对人的良心情感感知,通过行为理性来控制人的感性的欲望、需求、冲动、情感等,以符合人的本质和内在目的为标准进行利益取舍,从而得出一条条行为规则。这些规则能消除社会的混乱状态,使社会处于一种合理化状态,是人们理性选择的结果,因而能够得到人们的认可和遵守。
(二)“良心”和“理性”在规则形成中的作用
任何行为规则都是对人的行为自由予以一定的限制,通过此种限制使群体中每个人的行为都遵循一定的标准,做到“群己权界”,从而使整个群体处于一种有序合理的安宁状态。首先,就个人而言,在自利心的驱使之下,原本是不愿意接受对自己行为自由加以限制的规则的,而渴望绝对自由,然而,事实是处于某一群体之中的个人,其不受任何约束的行为往往会损害到该群体中其他成员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个体的自利心的满足是以损害他人的利益为代价的,反之,任何个体都面临着自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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