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小企业章节程[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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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小企业章节程[1)

合伙企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有关的法律、法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全体合伙人应自觉遵守和模范执行本章程的各项条款,违约者应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约定、纪律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章 合伙目的及合伙项目 第三条 合伙目的。根据全体合伙人对兴办节能服务公司有共识,有相应技术产品支撑,有资金投入基本保障,有经营管理基本经验,有智力和社会关系资源,有攻关协调能力等条件,并对办节能服务公司的现实可行性和潜在的发展前景等进行论证,决定举全体合伙人之财力,智力及社会关系资源,注册经营武汉人和利华节能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逐渐将其打造成管理科学、信誉度高,经济、社会效益良好,可持续发展能力强的品牌企业,为发展当地乃至国家的节能服务事业作出积极贡献,充分体现合伙人的爱国热情、人生价值和友谊价值。 第四条 合伙项目。 在武汉市XX区工商部门注册“武汉人和利华节能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开展推广南京佳冰(碳氢制冷剂)等系列节能减排的科技产品,从事系列服务性经营活动,滚动发展。企业依法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三章 入股方式 第五条 主要以资金投放,项目关键信息,智力作价等作为初始入股。 第六条 朱金春出资十万元,岑应奎出资十万元,朱爱民出资十万元,XXX出资十万元,XXX出资五万元,XXX出资五万元。上述人员各占股份的百分之二十。 第四章 企业名称及住址 第七条 合伙人企业名称:河南明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企业住址:郑州市 第五章 合伙人姓名及住址 第八条 本企业合伙人共六人: 朱金春 湖北省武汉市 身份证号码: 岑应奎 贵州省贵阳市 身份证号码: 第六章 合伙企业的财产 第九条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全体合伙人以合伙企业名义投资的流动资金(股金)租用的房屋,购买的设备,经营取得的收益,企业品牌形象拥有的无形资产等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依法共同管理和使用;任何人均无权擅自处理和分割;否则视作严重违规违约。 第十条 合伙企业在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人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及董事会一致同意。 第十一条 合伙人有权依法转让其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其它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十二条 经董事会及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增补合伙协议,办理相关手续后即可成为企业新的合伙人,依照增补后的合伙协议享有股东的全部权利并承担责任。 第七章 合伙事务的执行 第十三条 合伙企业的议事方式为:董事会为本企业事务执行的最高权利机构,代表并公正体现全体合伙人的良好切身利益;企业存续期内的人事、财务、工资、经营销售等重大事务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任何个人行为均属无效行为,由个人分别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董事会有权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四条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有关事项的表决方式为:赞成或反对,取缔弃权。 第十五条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由朱金春担任合伙企业董事长, 负责全面工作,进行总协调和召集合伙人进行决策等;由XXX担任执行董事,主管企业日常事务,组织经营服务等;由XXX、XXX、XXX、XXX、XXX担任非执行董事,适时参与董事会和企业的决策,并按董事会和执事人分工完成好合伙企业的事务。 第十六条 合伙执事人每个月底应向其他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通报执行情况,其主要内容包括:事务执行情况,经营、服务和财务状况。 第十七条 全体合伙人有权监督和检查合伙执事人在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方面的情况,有权查阅财务帐簿。 第十八条 全体合伙人有权对合伙执事人所执行的合伙事务提出异议,届时应暂停该项目事务的执行:如发生争执,须经全体合伙人合议表决。 第十九条 执事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所产生的收益,全体合伙人共同拥有,所产生的亏损或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被委托的合伙执事人如不按照合伙协议或全体合伙人的意见以及章程中的规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有权通过相应的程序撤消该委托。 第二十条 合伙企业的下列事务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一)处理、分割合伙企业产生的利润; (二)处理、分割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三)变更合伙企业名称; (四)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保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六)吸收新的合伙人及吸收条件; 第二十一条 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因合伙人自身的原因导致本企业蒙受重大损失,给生产销售等经营事务造成重大影响,给企业形象造成严重损害者,董事会有权追究其全部责任,重罚乃至除名。 第八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全体合伙人享有股东应享有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其在合伙事务中的地位和作用均等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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