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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子逻辑学体系 [2)
墨子的逻辑学体系
一、墨子逻辑学的特点和贡献
逻辑的研究对象是思维形式及其规律。在人类的智力和知识发展到一定程度的时候,必然会对认识过程中思维活动的本身进行反思,探讨思维所应有的形式及其固有的规律。人类三个古老的民族(印度、中国、希腊)几乎在相同的历史阶段(约在公元前5 至3 世纪)各自独立创建了自己的逻辑学说。古印度的因明学,古希腊的形式逻辑,中国先秦时代的墨辩逻辑,虽然由于民族文化环境的限制,具体民族语言的差异,有其各自的民族特点,即各自有自己特有的术语和体系结构,各自研究、应用的侧重点也不尽相同;但是,三者对逻辑的规定、判断、推理等思维形式,对逻辑思维的基本规律的认识大致是一致的,三者表述互相对应,因而可参照互解。如果说,以亚里士多德三段论法为核心的古希腊的逻辑学更注重推理过程的公式化和形式化,更强调逻辑系统的形式主义和固有格式,古印度的因明学更注重对推理过程类比的仔细分析,那末墨子在《墨辩》6 篇(包括经上、下,经说上、下,大、小取)所建立的逻辑学体系更注重于思维形式和具体内容的结合,更注重为论辩的实际需要服务。墨子的逻辑学既揭示了形式逻辑的某些共同形式,又有自己的体系构成。
(一)在论战实践中形成的逻辑思想
墨子及其学派是代表小生产劳动者利益的。庶民阶层在春秋战国之际社会变革时期正在为自己的政治、经济地位而斗争,作为他们的思想代表墨子及其学派也正在和儒学的对立和斗争中发展壮大。在思想、理论斗争的领域中,论辩术具有重要的作用。孔子、墨子都己注意到这点,在授徒时都专门教授语言和论辩。孔子的弟子宰我、子贡是此科的杰出者:“言语:宰我、子贡”。①墨子告诫弟子要“辩于言谈,博乎道术”
②墨子的后学中有一派专学、专长论辩,所谓“能谈辩者谈辩”
③在论战中,墨子一方面为了使自己的论证、说理更加严密,做到有根有据,使其更有说服力从而注意到对论说方法、规则的研究,讲究论证、推理的合理性;另一方面,由于紧迫的现实斗争又使墨子不可能象一个书斋里的学者静心研究思维形式,论证规则和推理方法,构造一个系统的形式化的逻辑体系。再则,墨子是一个强调以实践应用为主,言用于行,言行合一的学者。所以,墨子对思维形式、推理方法、论证规则的研究更强调它们为现实的理论斗争服务。由于论战的内容涉及到政治、经济、伦理、道德、科技等具体学科,因而墨子在分析、阐明思维逻辑的形式、方法、规律时往往以这些具体学科的具体问题作为例子和内容。也就是说,墨子的逻辑学是和墨子的政治、经济、伦理、科技等具体学科的认识和知识交织在一起。
墨子提出“论求群言之比”,其目的就是为了“摹略万物之然”。“论求群言之比”是指如何构成逻辑的名、辞、说,即如何用准确的词语来表达概念,如何用适当的谓词来表达判断,如何用适当的推理方法和法则来表述事物之间的因果联系。墨子并不囿于如何研究思维形式的固定化和公式化,而是要求思维的逻辑形式直接为思维的具体内容服务,即要求“群言之比”必须能“摹略万物之然”。墨子关于逻辑学的这个法则是和他重实践的经验论相一致的。墨子认为,自然万物的存在、变化有其然和其所以然。人们在实践中得到了关于自然事物的各种经验知识,然后通过思维的抽象形成了概念、判断,认识了个别事物的具体规定性,再进一步用逻辑的推理,使各个个别事物之间的本质联系得到了揭示和说明。这个认识过程,墨子认为就是用“群言之比”的名、辞、说来摹拟、概括自然万物的其然和其所以然的过程。因而,墨子在论战过程中,无论是批驳对方的论点,还是在陈述自己的观点时,都强调求故,求因,求物之所以然,都必须尊循“摹略万物之然”这一基本原则。这样,墨子在论战实践中形成的逻辑学体系具有鲜明的实用特点。虽然,从形式的系统、完整方面来看,墨辩逻辑不及亚里士多德的形式逻辑,古印度的因明学严密、精细。但是,墨子强调思维的逻辑必须从客观实际出发,每一种思维形式必须紧密联系论辩的具体内容,即强调在思维的逻辑之外存在客观真理,而思维的逻辑只是人们获得对这些客观真理认识的工具。这一特点正是墨子逻辑学的长处。
由此,在《墨子·小取》篇中,墨子开宗明义,明确提出了墨辩逻辑的六大任务。“夫辩者,将以明是非之分,审治乱之纪,明同异之处,察名实之理,处利害,决嫌疑。”①这里,墨子将明是非,审治乱,别同异,察名实,处利害,决嫌疑作为墨辩逻辑的目的。墨子说:“辩,争彼也;辩胜,当也。”②“谓辩无胜,必不当,说在辩。”③争彼就是讨论认识对象的是非问题,是是是,非是非,确定此是彼非或彼是此非,这正是论辩的任务和目的。墨子反对以非为是,似是而非,模棱两可的诡辩术。例如,墨子在《墨子·兼爱》篇中,首先明确区分了“兼”与“别”的差别,确定了各自的规定性,然后论证了“兼”之所以为是,“别”之所以为非的道理,最后得出了兼以易别的结论。这个明“兼”别之是非的论辩过程,正是“明是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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