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水温探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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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水温探讨

PAGE  PAGE 5 对《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水温的探讨 毛兴华 (上海市水文总站,上海,200232) 摘 要:水体热污染是近几年水环境的一个突出问题。本文结合工作实际,在对《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水温的规定进行深入探讨后认为,由于标准没有对温升和温降的基准,以及温升和温降超标的范围做出明确说明,标准在实际应用中存在不够严密和可操作性不强的问题,解决这些问题在客观上也有很大困难。要彻底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引入水环境热容量的概念,从热排放总量控制的角度对水体热污染进行治理。在现有的技术条件下,可以借鉴其他有关标准,就温升和温降的超标范围做出明确规定,以使得标准的可操作性更强,更易于实际应用。 关键词:水温 评价 标准 探讨 概述 由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的《地表水环境???量标准(GB3838-2002)》[1](简称《标准》)于2002年4月28日发布并于2002年6月1日开始实施。该标准的实施,对于我国水资源的科学利用和合理规划,保护水环境、水生态,保障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安全用水等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用电负荷增长迅速,大小规模的火电厂被立项、建设,加上近几年一项新兴制冷技术即江水源热泵技术的利用,使越来越大量的热负荷被排放到水体中,造成水体热污染。由温排水引起的水体热污染在近几年水环境问题中显得很突出。热污染可以造成水体理化性质的重大改变,水温升高使水体溶解氧下降,非离子氨含量升高[2,3],还有可能使总磷、总氮浓度偏高[4],这都会使水质变差。热污染与其他水环境污染因素共同作用,导致水体生态系统失衡,造成有益物种的减少和有害物种的过度繁殖,甚至造成某些物种的灭绝[5]。热污染还会使制冷设备的运行效率下降,使能耗增大,增加生产成本。 存在的问题 关于水温,《标准》中是这样规定的:“人为造成的环境水温变化应限制在:周平均最大温升≤1℃,周平均最大温降≤2℃”。 根据多年水资源论证、水环境评价的经历,笔者认为本规定尚有值得商榷之处。在实际应用中,本规定可能存在着提法不够严密,操作有困难的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评价基准 关于水温变化,《标准》中没有规定是以什么样的水温作为基准来判断水温升高或者降低是否超过限值,这样就存在判断不够准确的问题。 由于对水温基准缺乏明确的规定,在实际应用中,对基准的选择比较随意。大多数的做法是以温排水受纳水体的现状水温作为基准值来评判温升是否超标。但这也同时带来一个问题,即对于水体温升的累积效应无法做出有效判断。这一问题在有关的研究中已提出过[6]。 比如,一座火电厂向一条河道排放冷却水,温排水引起该河道水温升高0.8℃,按照《标准》规定是符合要求的。如果后来又有另一项工程也向该河道排放温排水,其引起的河道水温升高为0.7℃,虽然两项工程所引起的水温升高都在允许的范围内,但很显然,这两项工程引起水温的累积升高已经超出了《标准》规定的限值。这种情况的出现,就是由于判断的基准不明确所引起的。 超标范围 《标准》对“人为造成的环境水温变化”即超过限值的范围没有做出说明。这样就会存在对温升超标的严重性的判断上缺乏客观的依据。从理论上讲,只要温排水的温度与受纳水体的温度相差超过1℃,就会存在一个混合区,在这个混合区,水温变化将超过1℃。按照《标准》规定,这就属于超标了。如果是这样的话,可以断定大部分有温排水的项目将不符合要求,不能立项建设。 但实际上,如果温升超标的水域占受纳水体的比例很小,温升也不会对整个水体产生显著的环境和生态效应,不会有多大的负面影响。这就引出一个问题,即水温升高超过1℃的范围不超过多少,才是水环境和水生态所能允许的? 解决思路 关于评价基准 与其他指标相比,水温指标是一个比较特殊的项目。其他指标都以含量为零作为判断水质优劣的最终基准,而对于水温来讲,不存在一个类似于“零”含量这样的基准来判断水质之优劣,而只能以水温的相对变化来判断是否超标。 另外,在自然状态下,天然水体的水温也在发生变化。以上海市苏州河为例,根据苏州河闸桥站2004年水温监测成果,其水温月平均值8月和1月相差23.7℃,月内水温变化的极差也在6℃左右(见表1)。从黄浦江黄浦公园站水温监测成果来看,也有相似的特征(表2)。对于天然水体这样大的水温变化幅度,要求温排水周平均最大温升不超过1℃,这种要求太过于严格,不符合客观现实,在实践中也存在很大的困难。 表1 苏州河闸桥站2004年水温特征值表(℃) 1月2月3月4月5月6月7月8月9月10月11月12月平均6.89.111.616.422.125.630.030.425.620.616.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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