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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编交底培训计价政策.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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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编交底培训计价政策

; 政府宏观调控 企业自主报价 市场形成价格 加强市场监管 ; 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办法 ;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 第209号 《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11月23日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二O一O年十二月三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 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保障建筑经营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 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的发包与承包、合同与造价、质量与安全等管理及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工程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工程的统一管理。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工程的监督管理。 工商、安全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质监、价格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建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筑经营活动应当依法进行,遵循诚实信用和平等竞争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第五条 从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检测等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六条 从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检测等建筑经营活动的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或者岗位证书。 第七条 外地从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检测等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外地企业)进入本市从事建筑经营活动前,应当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信用登记手续。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登记企业的信用情况进行检查,实行动态管理。 发包单位使用外地企业从事建筑经营活动时,应当使用办理信用登记手续的企业。 第八条 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证书规定的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不得伪造、涂改、出借、转让资质证书、资格证书或者岗位证书。。;第四十七条 建筑经营活动各方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无相应执业或者从业资格人员从事建筑活动的; (二)外地企业从事建筑经营活动前未按照规定办理信用登记手续、采用欺骗手段办理信用登记手续或者信用登记信息变更未及时办理手续的; (三)使用未办理信用登记手续的外地企业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 (四)劳务分包企业超越资质许可的范围承接工程,或者将承接的劳务分包工程再行分包的; (五)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劳动用工制度的; (六)未按照规定对务工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的; (七)发包单位拖欠工程款造成承包单位拖欠务工人员工资的。 ;第九条 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制度。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发包,禁止肢解发包或者将工程直接发包给建筑劳务分包企业。 实行代建的工程项目,代建单位在工程建设活动中依据代建协议履行职责。 第十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国有资金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以及经济适用房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公开招标。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实行公开招标的项目,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按照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缴纳投标保证金,但最高不超过八十万元。 实行公开招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应当全部从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十二条 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禁止虚假招投标、串通投标等行为。 第十三条 在招投标过程中,投标人和利害关系人对招投标活动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满前向招标人书面提出,招标人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 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实施劳务分包的,应当发包给具有相应建筑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应当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独立完成承接的劳务作业,不得再行分包。 第十五条 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用工制度,实行全员劳动合同管理和实名制管理,按照规定进行劳动用工网上登记,依法发放务工人员工资。 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约定施工企业及时发放务工人员工资,并监督其实施。 第十六条 实行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受重点监控的施工企业应当设立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证金专户,存入专项资金,用于支付务工人员工资。工资支付保证金的具体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 工程承包单位追回的拖欠工程款应当优先用于支付被拖欠的务工人员工资。因发包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与承包单位结清工程款,致使承包单位拖欠务工人员工资的,由发包单位先行垫付,垫付的工资额以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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