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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3企业法
; ;(二)企业的分类;(三)企业的权利与义务;二、我国企业法律制度体系;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二)企业特征:;;;三、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管理;四、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
指个人独资企业终止活动使其民事主体
资格消灭的行为。
解散情形有四种:
投资人决定解散;
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
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 3、清偿期间对投资人的要求:
清算期间,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法律规定的财产清偿顺序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
4、投资人的持续清偿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原投资人对债权人的责任消灭。
5、注销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案例:原告:××星光公司(以下简称星光公司)
被告:××塑料厂(以下简称塑料厂)
被告:赵举人(塑料厂的投资人)
被告××塑料厂系个人独资企业,因经济往来欠原告货款10万元,被告投资人赵举人以塑料厂名义和原告于2015年1月达成还款协议,约定余款于2015年3月前还清。
2014年11月8日,赵举人将塑料厂转让给李自成,协议约定转让之后所发生的债权债务由李自成承担。
协议签定的当日,塑料厂即在工商部门办理了企业投资人变更登记。
后原告依还款协议要求被告塑料厂偿还到期债务,但被告以投资人变更为由拒绝偿还。原告起诉两被告。
被告塑料厂辩称,塑料厂为个人独资企业,原厂负责人是赵举人,依据协议的约定,转让前的债务应由赵举人承担。
被告赵举人辩称塑料厂负责人的变更不能影响债务的承担方式,故应由企业承担清偿责任。本案该如何处理?
(请见书本《经济法教程》浙江大学出版社2015年8月版 周黎明著 P107分析)
;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二)合伙企业的类型
1、普通合伙企业
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行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合伙人因非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
;2、有限合伙企业
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法律对有限合伙人做了特殊的规定:
① 不得以劳务出资;
② 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③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企业性竞争的业务,还可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等等。;;三、合伙企业的成立
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应当具备完全行为能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有限合伙企业应当应有两个以上五十人以下;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经营场所;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注明“普通合伙”字样,有限
合伙企业名称中注明“有限合伙”字样。
;四、合伙企业财产、债务
(一)财产构成
(二)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
(三)合伙企业财产的转让
(四)合伙企业的债务
;
1、合伙人的出资。
2、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
3、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合伙企业财产的转让
1、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2、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3、合伙人依法转让其财产份额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4、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五、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一)合伙事务执行的形式
(二)合伙人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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