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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讲课0427].ppt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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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讲课0427]

法律知识培训 (担保法);课程设计;第一节 担保法概述;2、特征 1)、从属性:担保合同是从属于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2)、补充性:担保对债权人权利的实现仅具有补充作用,在主债关系因适当履行而正常终止时,担保人并不实际履行担保义务。只有在主债务不能得到履行时,补充的义务才需要履行,使主债权得以实现,因此,担保具有补充性。 ; ;三、担保的类型 1、人的担保(保证) 2、物的担保 (1)抵押 (2)质押 (3)留置 3、金钱担保(定金) 订金和定金的区别;第二节 保证;二、一般保证的概念;案例分析 1;三、连带责任保证的概念;四、保证责任的免除;案例二; 甲、丁向乙提供了全部货物,但超过了甲约定的供货期限。乙虽接受了货物,但以甲丁未按期履行供货义务为由,行使后履行抗辩权,拒绝履行付款义务。甲遂论诉到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丙偿还货款。 问:1、甲、乙双方达成的改变标的物的协议是否有效? 2、甲、丁两公司达成的提供货物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3、乙行使后履行抗辩权是否合法,为什么? 4、甲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为什么? 备注: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到履行期限的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部分履行的权利。后履行抗辩权本质上是对违约的抗辩,在这个意义上,后履行抗辩权可以称为违约救济权。 ;第三节 物的担保; 2、抵押担保范围 物权法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 《担保法》第三十四条对于可以抵押的财产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林地的使用权是否可以进行抵押 ;3、不得办理抵押的情况;4、抵押登记;5、不得对抗第三人的概念;6、法定登记;1)、概念 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2)、适用范围 60条 借款合同可以附最高额抵押合同。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某项商品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交易而签订的合同,可以附最高额抵押合同。 3)、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 ;一般方式和程序 前提: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 方式:双方协议;法院诉讼 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两个抵押权人时的实现 按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 按合同生效时间先后顺序 顺序相同按债权比例 ;二、质 押;3、动产质权 1)、概念 是指为了担保债权,由债权人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移交的动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以该动产折价或者出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2)、动产质权的设立 (1)设立方式 64条 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2)质押合同 (3)动产质权的标的物 3)、动产质权所担保债权的范围 (1)主债权 (2)利息 (3)违约金 (4)损害赔偿金 (5)质物保管费用 (6)实现质权的费用 ;4、权利质权 概念 是指为了担保债权清偿,就债务人或第三人所享有的权利设定的质权。 物权法规定的质押范围: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支票、本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5、质押的范围;三、留置;4、留置权成立的要件 ;5、留置权的实现 留置财产后两个月履行期限 逾期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与债务人协议折价或依法拍卖、变卖,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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