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_民法学2.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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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_民法学2

; 第六章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物 ;第一节 物在法律上的概念   二、特征: (一)物存在于个人身体之外。 (二)物能为人力所控制和支配。 (三)物能独立满足人类社会生活的需要。 (四)物包括有体物(占据一定空间,人的五官能够感觉的、看得见、摸得着的物质,包括固体、气体和液体)和自然力。   ;;物权与产权的关系;第六章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物 第二节 物在法律上的分类 一、动产与不动产 动产:指能够移动而不损害其经济用途和经济价值的物。 不动产:不能够移动或如移动回损害其经济效用和经济价值的物。一般指土地及其定着物。 ;不动产(罗马法);不动产类别(罗马法);不动产(法国);不动产类别(法国);不动产类别(法国);不动产类别(法国);不动产类别(法国);不动产(德国);不动产(日本);不动产(英国);练习:甲企业因转产需要将原厂房和厂房内的设备转让给乙企业,厂房作价5000万元,机器设备作价2000万元,双方签订了合同。合同签订后,乙企业和甲企业对财产进行了清点,并办理了交接手续,但就厂房的转让一直未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后丙企业知道甲企业转让厂房的事,愿意以7500万元购买该批厂房和设备。甲企业认为自己吃亏,便以厂房和设备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为由,主张与乙企业的合同无效。为此引起纠纷。有关本案的问题,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甲企业与乙企业的机器转让合同有效 B .甲企业与乙企业的机器转让合同有效 C.乙企业取得了甲企业的厂房所有权 D.乙企业取得了甲企业的机器设备所有权 AD;一、动产与不动产 区分的意义: 法律调整的原则不同。 不动产是人们生活和生产不可缺少的主要物质条件,其转让需经特殊程序,而动产除限制流通物外,其租赁、买卖一般可由双方当事人自由决定。;(3)意义: ①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不动产权利的变动以向国家行政主管机关登记为要件;动产物权的变动,则一般以物的实际交付为要件,甚至可以合同成立为要件。 ②物权类型不同。典权、地上权、土地承包权、地役权以不动产为限;而动产质权、留置权以动产为限。 ③诉讼管辖方面的不同。因不动产发生的纠纷,一律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专属管辖,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而动产的诉讼管辖则比较灵活。 ; 第二节 物在法律上的分类 二、主物与从物 凡能独立存在,但需共同使用,并能从中可以看出主从关系的二物或数物,其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物,是从属作用的是从物,从物补助主物的效用。 从物的要件有三个: 1、须助主物之效用; 2、须非主物之效用; 3、须与主物同属一人。 ;; 第二节 物在法律上的分类 三、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 流通物:亦称融通物,是指法律允许在民事主 体之间自由转让的物。 限制流通物:是指法律对其转让给予一定的限 制或者禁止私相转让的物。 ;练习:1、下列物中,非专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的有( )。 A、矿藏 B、水库中的水 C、土地 D、黄金 BCD 2、依据我国现行法,下列物中,应归国家所有的有( )。 A、甲从垃圾堆里捡回一件旧棉衣 B、乙在田间劳作,捡回一只撞树而亡的野兔 C、丙在耕作土地时,发现一坛所有人不明的银元 D、丁在游泳时捡到一只手表,上缴公共机关公告招领,期满而无人认领 CD ; 第二节 物在法律上的分类 四、替代物与不可替代物 区分依据:某物能否以同种量的物相互代用。 替代物:可以同种同量的物相互代替的物。 不可替代物:不可以用同种同量的物相互代替的物。 ; 第二节 物在法律上的分类 五、特定物与不特定物 区分标准:物是否在交易之中由当事人具体指定的物。 特定物:已由当事人具体指定的物。 种类物:当事人以抽象的品质、数量、质量确定的物。 区分意义:1、意外灭失的法律后果不同。 2、所有权转移时间上的区别。 ; 第二节 物在法律上的分类 六、消费物与不消费物 消费物:指不能重复使用,一经使用就改变其原有形态、性质的物。 不消费物:指经反复使用不改变其形态、性质的物。 ; 第二节 物在法律上的分类 七、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可分物:经分割后不影响其经济用途或价值。 不可分物:经分割后会影响其经济用途或价值。 ; 第二节 物在法律上的分类 八、单一物、结合物与集合物 单一物:指形态上成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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