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分论_物权.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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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分论_物权

——民法学分论;第一编:物权;第一编 物 权;教学目的;第一章 物权的一般原理; 第一节 物权的概念和特征;(一)物权的排他效力 1.定义 物权的排他效力是指在同一标的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的内容不相容的物权,亦即在同一物上已存在的物权且有排除在该物上再成立与其内容互不相容的物权效力。 2.表现 (1)排除他人干涉、妨碍; (2)一物一权原则。;1.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 先成立的物权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如同一物上成立多个抵押权时,先成立的优先于后成立的。 案例:甲、乙、丙三人将其共有的房屋出租给丁,以后三人协商同意将房屋出卖,在出卖何人时发生了争议。甲、乙要将房屋出卖给戊,丙根据其物权主张优先购买权,丁则根据其债权 主张优先购买权。如何处理?;2.优先购买权 (1)优先购买权,是指财产所有人出卖其财产时,就该项财产的财产所有人存在物权关系的人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于其他人购买。 (2)《民法通则》78条第3款规定按份共有人之一出卖其财产份额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分析:应该根据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则,裁定房屋应出卖给丙。 ;3.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是指在一物之上债权与物权并存时,无论物权成立先后,其效力均优先于债权。 (1)物权破除债权:“一物二卖”时; 案例讨论:甲就为出卖人以自己所有的某特定物为标的与乙订立了买卖合同,但未将该标的物交付给乙。几天后,甲又以该物为标的与丙订立买卖合同,并依合同将该标的物交付给丙。如何处理?;案例分析:如丙与甲订立买卖合同为善意,按《民法通则》第72条第2款的规定,丙便取得了该标的物的所有权,由于物权的效力先优于债权,乙便不能以先订立买卖合同为由,要求丙交出该标的物,而只能请求甲承担不履行债务的违约责任。 (2)有担保物权的债权具优先受偿权。 4.例外:买卖不破租赁--债权物权化—法律特别规定。 《合同法》第229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案例讨论:甲与乙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甲将其房屋出租给乙,租期五年,并规定如果乙方拖欠租金3个月,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租赁至第三年,甲将房屋出售给丙,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乙依照其与甲的租赁合同继续使用该房屋。现丙以乙在房屋买卖之前拖欠甲租金8个月已符合合同解除条件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解除租赁合同。 ;(三)物权的追及效力;3.限制 (1)善意取得; (2)物权未按法定方式公示者; (3)善意第三人受登记公信力的保护。 解读:物权登记错误时,与登记名义人进行交易的善意第三人受登记公信力的法律保护,真权利人对善意第三人无追索力。;(四)物上请求权效力; 思考:物权与债权的联系和区别; 思考:物权与债权的联系和区别;四、物权的种类;(三)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是指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包括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等。 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债权为目的。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 (四)本物权与占有权 (五)普通物权与准物权 (六)主物权和从物权;(一)近现代各国民法上的物权种类 1.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 2.1896年颁布的《德国民法典》; 3.1898年施行的《日本民法典》; 4.1907年的《瑞士民法典》; 5.2004年的《意大利民法典》; 6.1994年的《俄罗斯联邦民法典》; 7.1992年的《荷兰民法典》; 我国民国时期的民法典(现施行于我国台湾地区);(二)物权法的制定 1.全国人大法工委于2002年1月完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征求意见稿)》,之后该草案经过多次修改并经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七次审议。 2.2005年7月的第三次审议稿还曾向社会全文公布,广泛征求意见。 3.2007年3月16日由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该法将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由此形成了物权法中以所有权为核心、以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为两翼的三大法律制度。;二、物权法基本原则;(一)物权法定主义; 张某为购买彩电,将自家的一头耕牛卖给李某,二人协议卖价900元。李某当即付款500元,并约定第二天再给400元,去共同完税后将牛牵走。不料当晚牛被雷击电死。第二天,李某要求归还500元。张某认为牛已归李某,不是自己过错造成死亡,不同意归还李某500元。请问: ⑴耕牛的所有权归谁?为什么?⑵耕牛被雷电死的风险应由谁承担?理由是什么? ⑶本案应如何处理?;①耕牛的所有权仍为张某,因耕牛未交付,所有权发生移转。 ②李某可向张某主张返还500元。;(三)公示原则;(2)对抗要件主义(意思主义模式):是指未经登记,物权的变动在法律上也可有效成立(买卖合同成立),但只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效力,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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