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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安2011_行政法规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第五章 安全生产行政法规;许可适用-许可条件-许可程序-许可监管-法律责任 掌握安全生产许可的基本规定,分析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具备的条件、应遵守的程序和安全生产许可监督管理等方面的有关法律问题,判断违法行为及应负的法律责任 自2004年1月13日公布之日起实施。 目的: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依法建立安全生产市场准入制度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是我国第一部对煤矿企业、非煤矿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行政法。;一、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是一项专门针对安全生产条件而设立的行政许可、统一的制度。 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是一项带有市场准入性质的制度。 三、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是一项新的基本制度。 1、空间的范围(主权-领水、领土、领空) 2、时间的范围(新建企业) (已生产企业1年内申请领取许可证) 3、主体及其行为范围(五类企业的自然人) 矿山(煤矿和非煤矿)、建筑施工、危险物品(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三类企业:高危生产企业,即矿山企业(2种)、建筑施工企业(1种)和危险物品生产企业(3种)。 三类企业均应具备的基本安全生产条件。 基本安全生产条件需要细化为具体的、可操作的安全生产条件:13条。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13): 是指有关法律法规对高危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另有规定的,应当从其规定。 并不只限于法律、法规的直接规定,还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具备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中设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程序;三、安全生产许可监督管理的规定;(七)中央管理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1)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一级发证。 2)一级上市公司:一级发证。 3)中央管理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全资或者控股的子公司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二级发证。 (八)安全生产许可监督管理 1)安全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的对象; 2)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工作实施管理的主要事项; 3)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的生产(建筑施工)活动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的主要事项。;一、法律责任追究的原则:有过必罚、过罚相当。 二、安全生产许可违法行为的界定: 颁证机关工作人员——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向不符合条件的企业颁证的; (2) 发现企业未取证擅自从事生产活动,不依法处理的; (3) 发现取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条件不依法处理; (4) 接到规定行为的举报不及时处理的; (5) 在颁发、管理和监管中索取或者接受企业财物、谋取利益的。 企业——未取证、不再具备条件、未延期、转冒伪造、逾期未办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决定行政处罚的机关: 行政处罚有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扣和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5种。 四、刑事处罚: 行为 公务犯罪-企业的安全事故-逾期不办证生产人员-转让冒用伪造人员-实施前企业逾期未办证;第二节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设置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指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在大中型矿区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 未设立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行政区域内的煤矿实施安全监察。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职责 (1)行政处罚权: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2)安全检查权。 (3)建议报告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或部门建议、报告。 (4)事故调查处理权。;;;;六、煤矿安全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第三节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 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当前煤矿安全的最大威胁主要来自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煤矿安全违法行为。“隐患险于明火”。 《特别规定》按照预防为主的原则,第一次明确了需要重点预防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明确列举了15种必须排除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应当及时改正的严重违法行为。 国家安监总局具体化为60种。(详见15种62小种);《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煤矿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未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煤矿不得从事生产。擅自从事生产的,属非法煤矿。” (一)依法取得有关证照 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 采矿许可证:凭批准文件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现行颁发管理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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