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社会组织登记服务涉税课题调研报告.doc-中国社会组织网.doc

3-社会组织登记服务涉税课题调研报告.doc-中国社会组织网.doc

  1. 1、本文档共71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3-社会组织登记服务涉税课题调研报告.doc-中国社会组织网

PAGE  PAGE 67 社会组织登记服务涉税课题 调 研 报 告 2016年12月 社会组织登记服务涉税课题 调 研 方 案 (2016年7月30日) 民政部民间组织服务中心、中国税务学会联合开展“社会组织登记服务涉税问题”课题调研,制订方案如下: 一、调研课题 社会组织登记服务涉税问题。 说明:本次课题调研主要围绕登记服务,在“社会团体”涉税中增加营业税改增值税专项内容;增加“基金会”涉税内容。“民办非企业单位”正在改名为“社会服务机构”,其登记管理条例还在制订中,今后再组织调研。 二、调研对象 在民政部登记的全国性社会组织。 三、具体任务 (一)在以往社会团体涉税调研的基础上,组织编撰适应社会团体学习参考的“营改增”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汇编和释义;安排涉税培训和答疑活动;收集社会组织“营改增”中有关情况、案例和反映,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等三项任务。 (二)调研基金会涉税情况,宣传(培训)税收常识。 (三)为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今后改名为社会服务机构)涉税调研收集材料。 (四)探讨建立社会组织与税务机关间开展税收宣传、咨询的长效机制。 四、时间安排 2016年7月1日— 2017年4月30日 1、2016年7月31日前,组建课题调研团队。 2. 2016年8月—12月,穿插安排座谈调研、培训答疑、编写汇编等活动。 3. 2016年12月31日,完成部分调研工作 4. 2017年4月30日,提交课题调研报告,主要包括:(1)社会组织对登记服务涉税调研的反映;(2)调研所做的工作、成果及效应;(3)经调研后提出的有关工作建议等。 如因调研需要,可适当调整时间安排。 五、工作分工 民间组织服务中心: 负责调研工作计划的制订工作和组织实施;协调有关社会团体参与调研、提供资料;组织涉税培训;组织课题调研报告的拟订和审定工作;主管课题经费预算和开支。 税务学会: 参与课题调研计划制订工作;组织编撰适应社会团体学习参考的“营改增”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汇编和释义;配合选派涉税培训师资;协调税务总局和北京市有关税务部门提供纳税服务;参与课题调研报告的拟订工作;承办课题经费日常管理工作。 六、参加人员(课题组) 税务学会副秘书长李扬,秘书处李咏梅,首都经贸大学教授石国亮、(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劳务税司(1人)、所得税司处长阳民、北京市西城区国税局副局长果德冰、湖南税务专科学校副教授杨美莲。 第一部分 社会团体涉税政策解读(释义) 目 录 一、增值税 (含营业税改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 三、房产税 四、教育费附加 五、社会团体税收征收管理 一、增值税 (含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一)纳税人 一般情况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进口货物、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电信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向境内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境外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缴纳增值税。(此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将原来原营业税征收范围中的交通运输业、邮政业、电信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等生产性服务业纳入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增值税纳税人范围有所扩大。) 据了解,社会团体均不同程度地从事部分现代服务业,因此成为增值税纳税人。 现代服务业是指:(后有说明) 单位和个人:此处的单位包括社会团体。 (二)征税范围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的规定,此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将原来营业税征收范围中的交通运输业、邮政业、电信业和部份现代服务业等生产性服务业纳入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交通运输业、邮政业、电信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其他邮政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对比《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财税﹝2013﹞106号)和《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可以得出以下结论:(4)原先营业税征收范围的转让无形资产中转让商标权、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转让著作权和转让商誉全部纳入试点范围。 (5)原先营业税征收范围的服务业中旅店、饮食业、旅游业和租赁业(房屋租赁)没有纳入试点范围,广告业、仓储业、租赁业、(不含房屋租赁)全部纳入试点范围,代理业和其他服务业的部分内容纳入试点范围。(6)原先营业税征收范围的文化业中的播映纳入试点范围。 征税范围中的特殊概念 有偿的含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实施办法》(﹝2013﹞106号)第九条规定;“提供应税服务,是指有偿提供

文档评论(0)

youbika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