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同时制度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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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同时制度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汇

三同时制度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第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对可能影响环境工程建设各种规划预先进行调查评估,此处环境影响及防治方案报告,经主管当局批准才能进行建设。三同时制度指一切可能对环境造成损害的环境工程项目及防治污染设施和其他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这是我国首创的一项重要的控制新污染的法律制度。 第二,从制度的内容和实施要求上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要求建设项目在项目建设之前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包括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周围地区环境状况的调查项目对周围地区环境影响的预测和分析环境保护测试方案以及对建设项目选址意见等,要求在项目设计书下达前提交。擅自施工的要强令其停工,并追究建设单位及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三同时制度更具体规定了主管部门环保机关等的法律义务。它要求建设项目在设计阶段就应对项目可能造成影响做简要说明,项目的初步设计中必须有环境保护篇章。在施工阶段必须保证环保设施的同时施工并采取措施防止施工对周围环境造成损害。建设项目在正式投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必须向环保部门提交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报告,说明设施运行情况及治理效果。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发给环保设施验收合格证才能正式投入生产使用。如果违反三同时制度的法律规定,环保部门有权责令建设项目停止生产或使用并进行一定的处罚。 名词解释 1、环境标准:传统意义上的环境标准主要是指国内环境标准,是国家为了防治环境污染、保证环境质量、维护生态平衡、保护人群健康,在综合考虑国内自然环境特征、社会经济条件和现有科学技术的基础上,规定环境中污染物的允许含量和污染源排放物的数量、浓度、时间和速率及其他有关的技术规范。现代意义上的环境标准除国内环境标准外,还包括国家认可和推行的国际环境标准,特别是ISO14000系列标准。 2、三同时制度:指一切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工程,其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3、环境民事侵权:指污染或破坏环境,从而侵害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和环境享受等民事侵权的行为。 排污权交易制度:指在实施排污许可证管理及不突破总量控制的前提下,地方或企业将其节约的污染排放指标通过合同的方式让渡给他方的交易行为。5、公民环境权:指公民享有的在良好的环境中生存及利用环境资源的基本权利。 棉纺场1 、 乙厂的理由不成立。就环境法律关系而言,征收排污费制度的对象是超标排污单位即乙厂,至于鼓风机生产厂家的产品不合格,属于乙厂与鼓风机厂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依照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律规定,乙厂超标排放噪声应当缴纳超标排污费。乙厂的违法行为包括:乙厂纺织车间是在1993年4月新上的,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 三同时 ”、排污申报登记以及征收排污费制度。 2 、 环保部门的处理是正确的。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别是依照《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超标排放噪声应当按标准缴纳超标排污费,对逾期不缴者,可以处以罚款,并追缴滞纳金。 3 、 作为甲厂的代理人,应当从处理好相邻关系的角度出发,请求乙厂按照国家环境噪声标准规定 E 类混合区的要求,达标排放噪声以及根据时限要求定时排放噪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乙厂消除影响、排除危害。如果有人身或者财产损害者,还可以请求赔偿损害。 刘露案三、 答: 1 、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依据《环境保护法》之规定:(1)须有损害事实存在;(2)须有损害行为存在;(3)损害环境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事实之间须有因果关系;(4)不可抗力、第三者的过错、受害人自身的过错等为法定的免责事由。 2 、本案中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免责条件。 不可抗力、第三者的过错、受害人自身的过错等为法定的免责事由。本案无。结合案情。 3 、 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遵循什么原则,污染受害人和污染加害人双方的举证责任分别是什么? 原告转移到被告承担,此即所谓“举证责任倒置”。 举证责任的“部分转移”,即某些举证责任从受害人转移由加害人承担,并不意味着受害人不需要举证,这是需要澄清的误区。相反,证据越充分则索赔越主动,举证越全面则胜算越大。 污染受害人的举证责任:自身遭受了污染损害,并因此承受了直接损失。“直接损失”应当包括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如合理预期收益的丧失。存在污染损害行为,而且该污染损害行为是其指控的加害人实施。这些事项都需要受害人提供充分的人证、物证、书证等证据加以证明。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新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4条第(3)款,污染赔偿纠纷的加害人应就两方面的事项承担举证责任:(1)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2)其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本案中,加害人应当就上述两个方面进行举证。 4 、 推定的因果关系的含义是什么 如果排污者不能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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