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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来美国主要农业立法内容简介汇

附录:1933年以来美国主要农业立法的内容简介   《1933年农业调整法》   法案主要1、通过同生产者签订和对参与播种面积控制计划的农场主付以直接补贴的方法,使农场主自愿减少主要农产品的播种面积;   2、通过同生产者、生产者协会和其他的农产品处理商签订自愿协议来调整销售和稳定价格;   3、向加工商、生产者协会和其他农产品处理商发放许可证,以取消不公平的做法和负担;   4、在农产品加工商在购买原料时收取“加工税”,并决定税率的高低;   5、以加工税和政府拨款基金来支付调整工作的开支,扩大市场和处理农产品剩余。   在这个立法中,把小麦、棉花、玉米、猪、大米、烟草、牛奶以及乳制品规定为主要农产品。为了执行农业调整法,农业部成立了农产品信贷公司。公司的资本总额为3亿美元。根据规定,农产品信贷公司的主要职责为:1、向同农业调整署签订合同的农场主发放无追索权贷款;2、调节农产品市场供应量,以达到稳定农产品价格的目的;3、作为向外提供援助和农产品出口的政府机构处理国内的剩余农产品。   《1935年农业调整法修正案》   该修正案最主要的一个内容是,规定用海关收入的30%来促进出口和国内消费,鼓励使用剩余农产品发展工业和其他用途,资助农产品生产的调整活动,这就是著名的“第32条款”。   《1936年土壤保护和国内配额法》   1936年1月6日最高法院宣布1933年法案“违宪”,为了防止农产品生产过多和价格下跌,急需一个新的立法。因此,该法实际上是一个替代法律。它把促进土壤保护、有利可图地利用农业资源以及使农业收入维持在一个合理的水平上等目标结合在一起。这个立法中,第一次使用了“收入平价”的概念,即指每一个生活在农场上的人的纯收入的购买力与1909年8月至1914年7月期间生活在农场以外的每个人的收入的购买力之比。   《1937年农产品销售协议法》   由于两类农产品(牛奶和其他产品)的用途不同,法律授权农业部长和加工商、生产者和从事销售农产品的其他人签订协议:1.为牛奶制定最低的销售价格;2.用限制销售量的办法来阻止价格下跌。协议可以是自愿的(销售协议),也可以是强制性的(销售规程)。销售规程需要得到生产者投票通过。   《1938年农业调整法》   该法的新特点包括:在一定的供应和价格条件下,向同政府合作的玉米、小麦和棉花生产者提供指令性的无追索贷款,当玉米、棉花、大米、烟草和小麦的供应达到一定水平的时候,农业部长可以宣布对上述产品实行销售限额,但要征得生产者的赞同;对小麦实行作物保险;对上述五种品种实行平价补贴。   该法的一个新的条款是要求建立一个“常平仓”,并通过向玉米、小麦和棉花农场主提供的无追索权贷款使这个计划得以实现。这种贷款服务于双重目的:一方面是支持农产品价格;另一方面帮助农产品暂时储存起来。这个计划的目的是保护农场主和消费者。   《1941年斯蒂格尔修正案》   它要求凡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中需要扩大生产的所有农产品一律实行价格支持,并要求把非主要农产品的价格支持在平价的85%或更高的水平上,这些非主要农产品就称作“斯蒂格尔农产品”。   《1948年农业法》   它的主要目的是授权农业部长稳定农产品的价格。该法第一章“1949年价格稳定”规定,1949年市场继续实行高价格支持。该法第二章对1938年农业调整法作了修正,并使之成为一个永久性立法。它规定,自1950年1月1日起实行灵活的价格支持,即按照产量的高低来决定支持价格的降低或提高。该法还决定采用新的平价计算方法。即以计算期前10年的平均价格作为计算基期来代替以往以1909—1914年作为计算基期。但是这个立法在第二年新的农业法通过以后就停止执行了。   《1949年农业法》   该立法否决了1948年法计划实行灵活的价格支持政策,而继续把主要农产品的价格支持在平价90%和80%—90%的水平上。对1952年以后的作物则根据供应情况,把价格支持在平价70%—90%的水平上。法律还规定,对乳制品、桐油子、蜂蜜、马铃薯和羊毛也实行强制性的价格支持,支持水平为平价的60%—90%。对于其他产品的价格支持由农业部长根据供求情况来定。支持水平最高不超过平价的90%。   《1954年农产品贸易发展和援助法》   该法通称第480号公法。它的目的是增加美国农产品在国外的消费,改善美国的对外关系。它合并和延长了当时有效的几个关于利用剩余农产品的授权,并将它们用于对外政策的目的。   根据立法第一章“以外币销售”的规定,总统授权同“友好国家”商讨和执行以外币销售剩余农产品的协议。根据这个计划所得的外币可以用于:1.开发美国农产品的新市场;2.采购战略物资;3.购买军用供应品;4.资助其他友好国家采购货物和劳务;5.促进经济发展和贸易;6.支付美国的海外义务。7.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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