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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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

宪法学;1.基本权利 基本权利是由宪法律规范所确定的一种综合性的权利体系,所谓基本权利是指宪法赋予的、表明权利主体在权利体系中重要地位的权利。在权利体系中表明主体根本的政治、经济与社会地位的权利通常被纳入基本权利的范畴,体现权利的根本性、基础性与决定性。 根据权利所表现的内容和内部结构体系,权利首先分为基本权利和普通权利。 这种分类的基础是宪法和普通法律的特点,即宪法的价值源于基本权利的存在,它反映了权利主体的宪法地位。现代世界各国通常以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基本权利亦称之为宪法权利。一般在宪法律规范中确定的基本权利都是重要的、根本性的权利,在权利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2. 公民 公民是指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的,根据该国宪法和法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自然人。公民是基本权利的一般的、经常性的主体。各国宪法中规定的基本权利主要是通过公民的自主性活动而得到实现。公民具有下列特征:第一,公民是法律概念。第二,公民是具有某国国籍的自然人、是稳定的法律概念。公民概念的外延大于人民概念,不仅包括人民,而且包括敌对分子。第三,公民是个体概念。公民作为基本权利的主体,他表示个体在具体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即享有权利履行义务。;3结社自由 结社自由指公民享有宪法赋予的为一定宗旨,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成立某种社会组织的自由。从结社的种类上又可将结社自由分为营利性与非营利性两种,前者主要指商业性组织;后者则分为政治性组织(如政党、政治团体)与非政治性组织(如学术、宗教、慈善机构)。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维护国家的统一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4人身自由,又称身体自由,是指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侵犯的自由。人身自由是公民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的基础,是以人身保障为核心的权利体系。就其主体而言,本国公民和外国人都可以成为人身自由的享受主体,其权利的价值体系具有普遍性。当为维护社会秩序与公共利益所必要时可以限制人身自由,但必须遵循宪法和法律所确定的合理界限,即对人身自由的限制必须在合理的范围内,以最合理的手段进行限制。保障人身自由是国家权力为公民权利的实现而提供的安全保障,反映了国家权力的普遍性。就人身自由的实体价值而言,它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一切国家机关、政党与公务员都有义务尊重公民的人身自由,负有保障人身自由的义务。从这种意义上来说,人身自由是防止国家权力的侵犯并取得赔偿的个人消极的、防御的权利。;5、社会经济权利是指公民依照宪法的规定享有的经济物质利益的权利,是公民实现其他权利的物质上的保障。 社会经济权利的基本特征是:第一,社会经济权利是一种复合的概念。有关经济的自由权与经济权利共同构成社会经济权利体系,表现人们在物质生活方面的需求。第二,社会经济权利是以国家权力的积极而适度的干预为其条件。在社会经济权利涉及的经济生活领域中,国家应采取积极的干预方式,为公民享有其权利提供充分的物质条件,特别是对社会弱者的权益给予关注。第三,社会经济权利是宪法遵循的社会正义原则的体现。;6、通信自由 通信自由是指公民通过信件、电报、电话、传真等手段,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进行通信,他人不得非法扣押、隐匿、私自拆阅或者窃听的自由。通信自由的基本特征是:第一,通信自由所保护的利益是私生活秘密与表现行为的自由。通信自由与私生活秘密的保护存在一定的交叉,但保护两者自由的侧重点与角度不同。第二,通信自由是表现自由的基础。公民通过行使通信自由,可以自由地进行社会交往,是思想交流的重要手段。第三,通信自由的主体的自然人和法人,外国人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成为通信自由的主体。;6、获得物质帮助权 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简称物质帮助权,是公民因特定原因不能通过其他正当途径获得必要的物质生活手段时,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生活保障、享受社会福利的一种权利。这是特殊主体享受的受益权,不一定具备劳动者的身份,也不一定曾对社会做出过贡献;只要是我国公民,在特定条件下,就可以享受这一权利。《宪法》第45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获得物质帮助权的基本特征是:第一,获得物质帮助权是保障人们过有尊严生活的有效手段,体现了社会公正原则;; 第二,获得物质帮助权是一种具体的权利,当国家不履行物质帮助义务时,当事人有权通过司法程序主张自己的权利; 第三,获得物质帮助权既是一种社会权利,又是一种经济权利,具有社会性和经济性二重性; 第四,获得物质帮助权是宪政国家必须履行的义务,其实现过程需要国家的积极干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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