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法的基本思考.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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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法的基本思考

关于《国际法》的思考 ; 个人、国家、国际法;一、国际法研究中的人本主义问题;二、关于国际法语境中的个人;三、国际法语境下的国家;第 一章 导论;;二、国际法的定义;(二)国际法与国内法的不同;三、与其他部门法或法律的区别 ;四、国际法的类别 ;五、国际法效力的根据 ;(二)实在法学派 主要观点:国际法效力的根据不是抽象的“人类理性”,而是现实国家同意或共同意志。这一学说认为,任何规则不能仅仅因其合理而成为国际法,只有在该规则已明确为各国所同意的情况下才成为国际法,只有同意才是国际法效力的依据。 (三)格劳秀斯学派; 二、新现实法学派和我们的看法 ;第二节国 际 法 的 渊 源;二、国际法渊源的分类; 一般认为,条文所列举的国际法的渊源可以分为四种: 一是国际条约, 二是国际习惯, 三是一般法律原则, 四是可以作为国际法渊源的辅助资料,包括司法机关的判例和权威公法学家的学说. 而“法院经当事国同意的‘公允及善良’原则”不是对国际法渊源的表述。;三、国际法渊源的内容; 条约可以分为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前者主要是包括各主要国家在内的多数国家参加的普遍性条约,后者主要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少数国家缔结的条约。 ;2、国际习惯; 条约与国际习惯相比也有不足的地方。因为:第一、条约不具有普遍性,一般只对接受它的国家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条约的效力来源于国际习惯,是“约定必须遵守”这项原则,同时条约的形式基本上也是以国际习惯为依据的。 第三,条约是以国际习惯法为背景加以解释和适用的。 ;;3、一般法律原则;4、确定法律原则的辅助资料;1789年到1820年,美国案件引用公法学家的情况 :;(3)国际组织的决议;第三节 国际法编纂的方式和种类; 委员会的工作程序是:由委员会向联大提出选题或由联大提出选题,由委员会草拟公约草案或条款草案,然后提交联大给各国签字和批准。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国际法专家于1982年开始参加国际法委员会的工作。先后有倪征嚷、黄嘉华、史久镛、贺其治、薛捍勤(女)等数位知名国际法专家当选委员会委员。现任中国籍委员中??驻荷兰大使薛捍勤女士是国际法委员会成立50多年来首位女委员。 ; 第四节 国际法主体;国际法主体的三条件:;二、国际法主体的范围;2、国际组织——派生主体;3、争取独立的民族是国际法的主体;权利:;4、关于个人是否是国际法主体的问题 ;第五节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一)国内法优先说;(二)国际法优先说;主要观点:国际法和国内法属于同一法律体系,在这个法律体系中,国际法地位高于国内法,也就是优于国内法的。国内法隶属于国际法,并在效力上依靠国际法。至于国际法的效力,则最终依靠一个所谓的最高规范,即条约必须遵守,或者国际社会的意志必须尊重。 ;(三)二元论/对立说/平行说 ;主要观点: 二元论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都是法律,都是国家的主权意志的行为。但是,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国内法是主权意志的对内表现,其对象是国家之内的人民;而国际法是国家的主权意志的集体表现,其对象是国家关系中的国家本身。因此,国际法和国内法没有隶属关系,而处于对等地位。 ;二、国际法与国内法是相互联系的两个法律体系;2 两者之间是互相配合、补充和渗透的 ①国家在制定国内法时要考虑到国际法的要求,而在参与制定国际法时要考虑到国内法的要求。 ②国际法、国内法都为一国的政策服务。 ③国际法如果只有原则的规定,就往往要求国内法有具体的规定 。 ④国内法的规定不能改变国际法的现有原则、规则和制度,国家不能以国内法为理由而不履行国际义务。 反之亦然。;(二)两者密切联系的原因;三、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实践;2.国际条约; 代表国家是意大利和英国 。 英国判例法要求下列国际条约即使已经被女王批准,仍必须由国会将条约内容制订为法律,英国法院才能适用:(1)必须改变或增加国内法才能在国内执行的条约;(2)规定英王尚未赋予权力的事项的国际条约;(3)对英国加以财政义务的国际条约;(4)条约明文规定须经国会同意才能生效的国际条约;(5)割让英国领土的国际条约。 ;(2)并入方式 ;(3)混合式。 ;美国宪法第6条第2款规定,本宪法与依宪法所制定的合众国法律,及以合众国的权力所缔结的条约,均为全国的最高法律,即使与任何州宪法或法律相抵触,,各州法官均应遵守。 美国的司法实践将条约区分为“自动执行”(self-executing)条约和“非自动执行”(non self-executing)条约两种类型。只有自执行条约才能在美国直接适用,而非自执行条约则要通过某种立法行为———通常是通过一个履行条约的立法后才能在国内执行。 ; 自动执行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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