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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林场基础设施建设标准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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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林场基础设施建设标准汇

PAGE  国有林场基础设施建设标准 (征求意见稿) PAGE  目 录  TOC \o 1-1 第一章 总则  PAGEREF _Toc243985172 \h 1 第二章 国有林场类型与规模  PAGEREF _Toc243985173 \h 2 第三章 基础设施项目构成  PAGEREF _Toc243985174 \h 2 第四章 主要建设项目与工程量  PAGEREF _Toc243985175 \h 3 第五章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PAGEREF _Toc243985176 \h 6  PAGE 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有林场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管理与监督,提高国有林场基础设施项目决策的科学化水平和投资效益,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是编制、评估国有林场工程项目建设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主管部门(包括行业部门投资)审查国有林场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建设标准的尺度。 第三条 本标准适用于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由林业部门管理的国有林场的新建和改扩建工程项目。 第四条 国有林场工程项目建设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五条 国有林场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分类建设、分区管理。国有林场应编制发展规划,并分别生态公益型和商品经营型林场确定建设与管理策略,有针对性地安排必要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并考虑不同区域建设内容和规模安排。 二、保护为先、合理布局。建设项目应有利于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保护,不得破坏自然资源、自然景观和野生动植物栖息地,不得造成新的环境污染;要节约用地。 三、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在国有林场基础设施规划的基础上,根据国有林场现状和经营目的确定建设内容、工程量,以及建设重点、投资规模与建设期限。除投资规模较小的国有林场宜一次建设完成外,其他国有林场可分期建设,每个分期为2-3年。 分期建设的国有林场,结合林场实际,首期重点建设必须的公共设施、生活服务设施及生产配套设施。 四、因地制宜、讲求实效。工程建设应遵循自然规律,因地制宜地采用先进技术,建设项目符合建设目的及资源保护、经营需要,确保质量。 第六条 国有林场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可行性研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相应各级人民政府批准建场文件或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证明材料。 二、经省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国有林场建设与发展的总体规划。 三、行业部门立项投资的依据。 第七条 国有林场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应附以下文件: 一、国有林场林地林木权属证明或经营管理权的证明。 二、国有林场基础设施项目规划书。 三、国有林场基础设施项目区位、总体布局、规划图等。 第八条 国有林场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可行性研究必须在实地综合调查的基础上进行。调查内容包括国有林场及周边地区的自然、社会经济状况,工程项目建设条件,国有林场范围内原有基础设施状况等。 第九条 国有林场已建森林公园和自然保护区的,应本着综合利用、节约投资的原则,做好与相关标准间的衔接,充分发挥设施的功能和作用,不应各成体系。 第十条 国有林场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除遵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 国有林场类型与规模 第十一条 国有林场分为生态公益型林场和商品经营型林场两类。 第十二条 两类林场划分按表1的规定确定。 国有林场分类指标表 表1 类型生态公益林面积比重生态公益型≥70%商品经营型70%注:生态公益林指符合国家和省级生态公益林区划界定标准的生态公益林地 第十三条 国有林场按照经营面积分为超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四个规模等级,按照表2的规定确定。 国有林场规模等级划分表 表2 单位:万公顷 类型超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划分指标≥20.5-20.1-0.50.1 第三章 基础设施项目构成 第十三条 国有林场基础设施项目分为公共服务设施、生活服务设施和生产设施。 第十四条 公共设施包括林场办公用房,工区办公用房及工区护林防火用房、场部连接工区的道路、环卫设施、办公设施、其他配套设施等。 第十五条 生活服务设施包括职工个人住房、环卫设施、连接外界的道路、生活用水、用电、通信设施、有线电视和卫星电视。 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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