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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有意外损害保险合同

交通事故意外伤害 保险合同 甲 方(投保人): 乙 方(保险公司): 使用说明 一、保险公司与个人签订保险合同时,双方应认真阅读本合同。本合同一经依法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二、本合同必须由保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和投保人亲自签订,并加盖保险公司公章(保险合同专用章)方为有效。 三、合同参考文本中的空栏,由双方协商确定后填写清楚。 四、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如实提供保险产品的详细说明、常用术语解释,对于格式条款要按照有利于投保人的方式解释。 五、双方当事人可以书面形式对本示范文本内容进行变更或者补充。变更或者补充的内容,不得减轻或者免除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的责任。 六、本文本仅适合于交通事故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使用。 【律师提示】:交通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以及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其他书面协议构成,本合同只是交通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其他文件参见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文本。 甲 方(投保人): 性别: , 年 月 日出生、民族: 职业: 住址: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乙 方(保险公司): 住所地: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联系方式: 负责人: 职务: 联系方式:   第一条 年满3周岁至70周岁、身体健康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须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 【律师提示】:被保险人可以是成年人或者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投保人。   第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踏人乘坐的合法营运交通工具人口,在交通工具内因交通事故导致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上所载的相应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交通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内因同一原因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相应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交通事故导致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本次意外交通事故所致之残疾,如合并以前因意外交通事故所致的残疾,可领取所列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者,保险人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以前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   (三)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乘坐同一类别交通工具所负的给付上述各项保险金的责任,以该类别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类交通工具的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乘坐该类别交通工具的保险责任终止。 【律师提示】:保险责任必须明确约定,有利于保险事故发生时,向保险公司理赔。《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是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文件,每个保险公司都会提供,具体给付比例会有差别,要争取对被保险人有利的条件。   第三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残疾、身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二)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三)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   (四)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六)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污染或辐射。   第四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以致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恐怖活动或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因从事非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   (三)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五)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 【律师提示】:除外责任是被保险人需要重点审查的条款,这些损失的发生,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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