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上民法重点-需要可看.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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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人上民法重点-需要可看

** 民法的调整对象: (一)民事财产关系 l 概念:指在物质资料生产、交换、分配、消费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 l 类型: 1、静态财产关系:又叫财产所有关系或财产归属关系,指权利主体对自己所有的财产的支配关系。 2、动态财产关系:又叫财产流转关系,是指财产在交换过程中多发生的社会关系。 l 特征:1、主体地位平等。财产关系可以存在于平等主体之间,也可以发生在具有身份支配和行政隶属关系的主体之间,但只要平等主体之间关于财产的归属、交换、继承等关系,才属于民法爱的调整范围; 2、财产关系以经济利益为基本内容。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直接反映出民事主体 一定的财产利益需求; 3、财产关系以主体意思表示自由为前提。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往来秉承自愿原则,财产关系的产生、变更或终止主要由当事人自主决定,国家 一般不作干预。任何人不得强行与他人发生某种经济联系,也不能强迫其他人之间建立一定的财产关系。 (二)民事人身关系 l 概念:指基于民事主体的人格和身份发生的,没有直接经济内容,而以主体的人身利益 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l 类型:1、人格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2、身份关系:是指基于民事主体一定的身份产生的社会关系。 l 特征:1、主体的地位平等性。民事主体之间必须互相尊重对方的人格尊严和特定的身份地位,任何人均不得歧视其他民事主体,更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权; 2、专属性,与人身不可分离; 3、非财产性,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但与财产利益发生一定的间接联系: A有些人身权的享有是取得财产利益的前提; B某些人格权或者某部分权能可以发生流转; C有些人身权受到侵害后,受害人享有请求物质赔偿的权利。 **民法的基本原则(论述题) l 概念:是指贯穿于民事立法、民事司法与民事活动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是民法精神 和理念的体现。 l 特征:1、内容的一般性和抽象性; 2、形式的非规范性和不确定性; 3、效力的统帅性和贯穿性; 4、功能的补充性和强行性。 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 2、自愿原则 3、诚实信用原则 4、公平原则 5、公序良俗原则 6、禁止权力滥用原则 (一)平等原则 l 概念: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地位平等,任何人不得享有特权,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别人,切其合法权益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 l 内容:1、民事主体资格平等; 2、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 3、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是对等的; 4、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二)自愿原则(意思自治原则、私法自治原则) l 概念: 指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参加民事活动,其在民事活动中的意志自由不受国家权力和其他民事主体的非法干预。 l 基本内容:1、民事主体可以自己决定是否参加民事活动; 2、允许民事主体通过法律行为调整他们之间的关系; 3、当事人的意愿优于任意性规范; 4、民事主体的行为不受国家权力与其他民事主体的非法干预。 l 限制:1、对于合同的内容,设定法律上的限制; 2、对于已成立的合同内容,可以依法律援助的要求而变更; 3、对于格式条款的限制; 4、合同强制订立 (三)诚实信用原则 l 概念:是指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行使民事权利健儿履行民事义务时,应本着善意、诚实的态度,恪守承诺,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l 内容:1、民事主体设立与变更民事法律关系应恪守信用,尊重他人利益,以对待自己事物的注意对待他人事物,不得损人利己; 2、民事主体不得以自己的民事活动损害第三人和社会的利益,必须在权利的法律范围内以符合其社会经济目的的方式行使自己的权利; 3、民事法律关系终止后,当事人应当为维护对方的利益,实施一定行为或不实施一定行为; 4、法官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保护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平衡当事人的利益。 (四)公平原则 l 概念:是指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公平原则是正义的道德观在法律上的体现,它 要求立法、司法与民事活动都必须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 l 内容:1、要求民事主体根据公平原则确定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 2、要求平衡民事主体利益或损害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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