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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参控股子公司和区域内民营公司安全管理办法

湖 北 东 方 化 工 有 限 公 司 HUBEI DONGFANG CHEMICAL INDUSTRY CO.,LTD. 参控股子公司及区域内民营公司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各参控股子公司和生产区域内民营公司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的所有参控股子公司和区域内的民营公司。 第三条 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所有参控股子公司和区域内的民营公司进行分类监管。 第二章 区域内民营公司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四条 区域内民营公司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标准,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五条 公司每年与区域内民营公司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严格按协议执行。 第六条 区域内民营公司应自觉接受东方公司的监督管理,在发生异常情况时应及时通知东方公司,并迅速采取果断有效的处置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区域内民营公司的生产安全事故应及时报告地方安监部门,并同时通报东方公司。 第三章 控股并负责经营管理的子公司的安全生产监管 第七条 各子公司应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标准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要求,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子公司经理(或法人代表)是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健全各级各类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八条 各子公司应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每季(或每月)召开一次会议。设置与单位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独立职能部门或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按规定配备相应的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九条 各子公司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十条 各子公司经理层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各类人员培训学时和培训内容等要求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保证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各种教育培训应建立完整的教育培训档案。 第十一条 各子公司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根据国家、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消防部门、职业病防治部门、环保管理部门、气象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安全预评价、初步设计审查、安全验收评价等程序,及时办理建设项目安全、消防、职业卫生、环保、防雷等“三同时”手续。 第十二条 各子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上级的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应当专户核算并编制使用计划,建立财务分类专帐。 第十三条 各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编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 第十四条 各子公司应按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对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进行调查与登记建档,落实相应的安全监控措施,并定期进行检测、评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各子公司使用的特种设备及危险物品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复检。 第十六条 各子公司必须对安全、消防、防雷防静电与职业卫生防护设备设施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与检测应做好记录,相关人员应签字。 第十七条 各子公司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机制,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活动,对排查出的隐患做到“五落实”。 第十八条 各子公司应认真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化规范,认真规范单位安全生产活动,并积极参加地方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活动。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的子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依法从事生产活动。 第十九条 各子公司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二十条 各子公司应于每年的1月15日前将上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总结与本年度安全生产安排报送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章 控股但不负责经营管理的子公司的安全生产监管 第二十一条 控股但不负责经营管理的子公司应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标准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要求,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子公司经理(或法人代表)是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健全各级各类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二十二条 控股但不负责经营管理的子公司应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每季(或每月)召开一次会议。设置与单位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独立职能部门或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按规定配备相应的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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