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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所得税中3项经费的税收筹划

小调整,大用处 ------关于工资及三项经费的税收筹划 眼下正是一年一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期,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企业必然是忙得不亦乐乎。企业所得税是我国诸多税收种类中,为人熟知的税种之一,作为一名当代青年,很有必要了解这一关系国家民生的税种,以便了解国民经济,将来对社会有所作为。 通过对各种资料的参阅、分析、解读,我大致了解了企业所得税的征收范围、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征收方式。企业所得税是以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纳税主体,根据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即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而征收。 “各项扣除”这个大类中包括合理的支出、成本、税金、损失及其他支出。其中有一个问题引起了我的关注,就是工资及三项经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但是实际账务处理中,有些公司不分青红皂白,直接把支付给员工的奖金列支在“应付福利费”中,总所周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条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如果说,企业预计当年列支的福利费早就已经超过了税前扣除限额,就应该把福利费中的奖金都重分类至工资薪金,因为根据税法明文规定,奖金本就属于工资薪金的范畴,这样一来,福利费账面数减少了,税前扣除限额始终不变,纳税调整增加数就减少了,从而减少应交所得税额。 另外,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三者之间的关联,也是值得研究的。这三项经费都是列支在成本或者费用中,已经计入了当期损益,但是对税收调整,就有很大影响了,如果分类不够严谨,会导致纳税调整金额增加很多,给企业造成很多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二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一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三项经费的税前扣除限额都是按照不超过工资薪金一定的比例,三者比例有差异。如果不对各个项目的分类加以区分,造成分类混乱,职工福利费的扣除比例虽然最大,但不是把所有费用都列支在福利费就可以减少税收,也需要权衡帐载金额和税前扣除限额的比例;职工教育经费虽然扣除比例才2.5%,但本期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迟早都是可以扣除完的,只是时间性差异而已。很多时候不注意研究三者的权重比例,而平白增加了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实在不划算。所有的文字说明都太过苍白无力,还是数据来得实在。 表(一)重分类前的数据 项目工资薪金三项费用工会经费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帐载金额 2,400,000.00  35,000.00  630,000.00  税法扣除比例 2%14%2.50%按比例计算税前扣除限额  48,000.00  336,000.00  60,000.00 本期税前扣除限额  35,000.00  336,000.00  60,000.00 本期纳税调增额   294,000.00  本年企业工资薪金帐载金额2,400,000.00元;工会经费帐载金额35,000.00元,税前扣除限额为2,400,000.00元*2%=48,000.00元,未超过限额,不作调整;福利费帐载金额 630,000.00元,税前扣除限额为2,400,000.00元*14%= 336,000.00元,超额列支630,000.00元- 336,000.00元= 294,000.00元;教育经费帐载金额为0.00元,无调整。总的来说,三项经费合计调整增加294,000.00元。 仔细分析后,发现福利费中包括5万元的活动费用, 18万元的员工培训费。如果把也两笔重分类至业务招待费、职工教育经费,结果会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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