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诉讼国际民商事管辖权冲突救济.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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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诉讼国际民商事管辖权冲突救济

PAGE  PAGE 12 萨发生反对萨芬撒反对萨芬萨范 德萨范德萨反对萨芬 撒旦飞萨芬撒旦撒大幅度萨芬撒 国际民商事管辖权冲突的救济 一   当今世界,各国之间的民商事交往日益频繁,国际民商事争议亦随之不断增加,各国为了维护本国国家及公民利益,往往扩大本国法院的管辖权,从而不可避免的出现对统一国际民商事案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都主张管辖的情形。这种国际民商事管辖权的冲突不仅防碍了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而且影响了国家之间的正常交往。国际私法既是一种解决法律冲突争议的特殊法律规范,同时又泛指处理国际民商事关系中法律冲突争议的一整套法律制度。我国国际私法学者通常将中国国际私法的适应范围限定为国际民商事关系的管辖权,法律适应和司法协助三大领域,在处理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过程中,这三个环节环环紧扣,彼此之间存在密不可分的内在联系。三者中,法律适应是中心环节,而管辖权是法律适应的前提条件,又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法律适应的结果,毫无疑问,管辖权在现代国际私法中居十分重要的位置。   所谓国际民商事管辖权实质一国法院对含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案件进行审理裁判的权限范围和法律依据①,其核心内容是每一类具体的涉外民商事案件应由何国法院来管辖。从理论上讲,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主权在诉讼程序领域中的集中体现。就一个具体国家而言,国际民商事管辖权主要涉及两方面内容:第一,就某一特定的涉外民商事案件,本国法院有没有管辖权。有的学者把它称为“直接的一般管辖权”(competence general direct);第二,有关的外国法院对某一特定的涉外民商事案件有没有管辖权,也就是说,外国法院判决能否在我国得到承认和执行的问题,学者们把这种管辖权称为“间接的一般管辖权 ”(competence general indirect)   二   国际民商事管辖权的冲突随着世界政治、经济的发展逐渐深入扩大,要协调好这些冲突就必须确立起国际民商事制度,而在这个制度中有一个核心,这就是国际民商事管辖权协调的基本原则。它是指在处理涉外民商事纠纷的法院管辖权时,为避免或防止冲突,各国应遵循的基本指导思想或必须把握的基本点;同时她还是以国家的法院有权审理具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案件的理由,是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法律关系同法院的国家存在的某种联系。我们这里所说的国际民商事管辖权协调的基本原则通常指以下四点:   (一) 合意管辖原则   合意管辖又称协议管辖,试制涉外民商事诉讼的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   生之前或之后,用协议的方式来确定它们之间的争议应由何国法院来管辖。合意管辖原则要求各国在处理涉外民商事纠纷时,通常情况下应遵循诉讼当事人的合意选择,由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院行使管辖权。如1965年《海牙协议选择法院公约》第5条第一款即规定:“除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外,只有被选择的某个法院或某几个法院享有管辖权。”一般来说,诉讼当事人的合意表示不受特定限制,除其表明接受某国法院管辖者外,还应包括依其行为可推定有此意思的表示的情形,诸如一方当事人向案件无特定联系的某国法院起诉,而对方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且到该法院应诉的,即属此类情形。前者即我们通常所说的明示协议管辖;后者也就是默示协议管辖。   明示协议管辖是根据“意思自治”的原则,允许双方当事人在争议之前后争议之后,将它们之间争议的案件协议交由某一国法院审理。协议管辖原则在国际民事诉讼中具有明显的优越性。首先,协议管辖可以消除管辖权方面的冲突。在国际民事诉讼中,由于各国确定管辖权的原则不同,同一个案件可能会出现若干个国家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情况,由于当事人的协议,就使得法院管辖权获得进一步的明确。其次,有利于判决的履行。因为行使管辖权的法院是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的,在一般情况下,改过法院所作出的判决当事人是信服的,当事人能国自觉履行。第三,是当事人具有一定预见性,特别是在争议之前当事人共同选择了管辖法院就可以使当事人对法院地国家的实体法和程序法有所了解。特别是在使用冲突规范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预先知道,一旦发生争议,根据法院地国家的冲突规范,将使用和国法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将会得到什么程度的保护。   当前,大多数国家在承认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权力的同时,一般都附有下列限制条件:(1)协议必须有效。有效的协议必须符合有关国家的法律规定;(2)受案法院依据法院地国家诉讼法的规定,同意受理该案件;(3)协议选择的法院仅限于第一审法院;(4)协议管辖只限于财产纠纷案件,而人的身份、能力事项则不能选择;(5)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院只限于与案件有实体联系的国家,不能选择与该案件毫无联系的国家的法院;(6)协议管辖只限于非专属管辖的案件;(7)当事人选择法院不得违反国内公共秩序;(8)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应当是书面的,口头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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