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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的现状-原因和对策

刑讯逼供的现状、原因及对策 ? 【内容提要】刑讯逼供是一种野蛮的取证方法,我国刑事诉讼法明文禁止刑讯逼供,但在实践中却时有发生。刑讯逼供违反人道主义精神以及法律规定,是造成冤假错案的一个重要原因,后果严重。产生刑讯逼供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历史原因,也有法律体制等原因。要最大限度地减少刑讯逼供,必须针对产生刑讯逼供的原因,采取相应的对策,方能奏效。 【关键词】刑讯逼供原因对策非法证据无罪推定 【正 文】 一、刑讯逼供的现状   在当前执法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行为屡禁不止,致人重伤、死亡的案件时有发生。近来,随着新闻媒体对司法工作监督力度的加大,特别是随着近几年审判公开、检务公开和警务公开制度的贯彻,一系列司法机关刑讯逼供、致人伤亡的事件被公开曝光。如: 湖南省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民警在审讯涉嫌盗窃的犯???嫌疑人肖某时,竟将其裸体反铐,用电棒电击其阴茎,致其疼痛昏死。肖阴茎被击伤后做了手术,但排尿困难,构成轻伤。办案民警为防暴行败露,还恐吓他不准举报。据调查,肖被施暴后关在株洲市第二看守所一个多月都无他人知晓此事,直到2003年4月11日,肖受伤的阴茎部位因发炎溃烂不堪,疼痛难忍,被迫向看守所民警要消炎药时,此事才露出端倪。看守所民警见事态严重,马上将情况反映至株洲市荷塘区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室。荷塘区检察院对此高度重视,立即着手调查此事,并于4月26日出具了一份《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鉴定书》,肖被施暴一事才真相大白。① 1996年2月,河南叶县发生一起特大系列抢劫杀人案,公安机关迅即“破案”。6 名无辜者被抓,2 人因不堪忍受审讯人员采用三角带、木棍、皮带、电警棍以及手摇电话的电击,只好按审讯人员的意图招供。“人证”、“物证”俱在,冤案遂成铁案。辩护律师据理力争,真凶突然现出原形,才把这些无辜平民从死亡线上拉回来。② 1998年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报道,某县公安派出所将涉嫌盗窃的一对夫妇抓获,稍后将女人放出,继续审讯其夫。几天后,女人看望丈夫时被告知其丈夫已经逃跑,该女人便开始了艰难的寻夫历程。几年后,其中一名参与审讯的民警突然良心发现,说出其夫在审讯时已被打死并秘密埋葬。 刑讯逼供为我国法律明令禁止。《刑事诉讼法》第43条明确规定:“严禁刑讯逼供”,修改后的《刑法》也进一步强化了对刑讯逼供犯罪的打击力度。然而在实践中,刑讯逼供现象却屡禁不止,时有发生。上述案例说明,我国现有法律对策并没未有效遏制刑讯逼供的发生。刑讯逼供不仅严重侵犯了当事人的人身权利,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精神和肉体的折磨下,作出不利于自己的虚假证言,从而形成冤案,放纵了真正的犯罪人,而且严重损害了司法机关公正、文明执法的形象。 二、刑讯逼供存在的原因 在人类社会已经高度文明的今天,刑讯逼供为什么还依然存在,为何如此难以禁绝,我认为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一)错误观念原因 1、封建残余思想的影响 在古代中国社会,刑讯是合法的诉讼方式。在几千年的封建专制社会里,都是采用“纠问式”的诉讼模式,被告人没有任何的诉讼权利,只是被讯问的对象,如果不“从实招来”就会面临各种各样的酷刑:北魏时,曾使用过使人不堪忍受的“重枷”来逼取口供;南梁时,对那些不招供的人要“断食三日”;就连包公也把刑讯作为看家手段,动不动就“大刑伺候”,声称“不用大刑,焉得实供”。在我国,自古以来的观念就是“口供是证据之王”,获取口供因此成为侦查讯问的主攻方向。对被告人的口供也不问其真实性,就作为最有力的证据而发挥效力。这是一种有罪推定的思想,受这种思想影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先入为主地推定为有罪,这是是刑讯逼供得以产生的思想根源,也是刑讯逼供至今仍然难以禁绝的主要原因。在这种思想下,具体办案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对于有些案件情况的认识和推定违反科学、不合逻辑,甚至出现捕风捉影,产生先入为主问题,由此造成误断、错判。当办案人员在收集不到其他证据可供查明案件真相的时候,往往凭着个人的认识和判断要求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作出符合自己判断的供述。当其不能如愿以偿的时候,就会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老实”,并容易不由自主地进行程度不同的刑讯逼供。 2、轻程序思想 办案人员法制观念特别是程序法制观念淡薄,业务素质不高再者缺少应有的职业道德。业务素质不高,观念落后,他们在办案时,往往按有罪推定的原则,认为只要是被审问的人都有问题,既然如此,只要不老实交代,就要受点苦头,在他们心里,“疾恶如仇”,因为痛恨罪犯使人们的普遍想法,当他们面对着一个可能是十恶不赦的犯罪嫌疑人时,如果他们不如实回答,这时必然使这些执法人员产生暴力的冲动,而忽视了自己的身份和被审问人可能是被冤枉的。更有极少数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低下,他们在办案过程中,为了私利(如个人报复、取得非法经济利益等)往往需要制造假案、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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