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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安全规程和作业票证管理制度

宜化-宜昌片区-管理程序 安全环保系统—检修票证模块 GLCX-AH-04-02 宜化-青海-管理程序 安全环保系统—安全管理模块 ZD-AH-01-01 起草:陈红俊 审核:李锐 批准:卞平官 更改状态:A/0 签发:2009年5月24 日 起草:赵占强 审核:史荣丽 批准:李俊 更改状态:01 签发:2009年11月19日 动火作业安全规程及作业票证管理制度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产区域动火作业分类、安全防火要求、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等。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生产区域易燃易爆场所的动火作业。 本标准不适用于公司生产区域的固???动火区作业和固定用火作业。 2 引用标准 HG23011_1999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GBJ 16 - 8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HG 23012 - 1999 厂区设备内作业安全规程 HG 23014 - 1999 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动火作业 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3.2 易燃易爆场所 生产和储存的物品的场所符合GBJ16-87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4 动火作业分类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类。 4.1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4.2 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4.3 二级动火作业 除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4.4 凡厂、车间或单独厂房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厂安全防火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5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5.1 一级和二级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5.1.1 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须执行HG 23012、HG 23014的规定。 5.1.2 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管理。 5.1.3 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5.1.4 凡在处于GBJ 16 - 87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管道、容器、塔罐等生产设施上动火作业,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 5.1.5 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5.1.6 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动火点附近如有阴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分析,并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5.1.7 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其氧含量不得超过22%。 5.1.8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1.9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5.1.10 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5.1.11 使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小于5米,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均不小于10米,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 5.1.12 在铁路沿线(25米以内)的动火作业,遇装有化学危险物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 5.1.13 凡在有可燃物或易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防火隔绝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 5.1.14 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5.2 特殊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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