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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认识主体的主体意识及主体的创造性

PAGE  PAGE 15 历史认识:主体意识和主体的创造性 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历史研究所 于沛 研究历史认识的理论与方法,离不开对认识主体,以及主体意识的探讨。那种认为承认或强调认识主体的主体意识,就是在无限夸大认识主体的精神或意志的作用,是在宣扬历史唯心主义,这显然是不符合实际情况的。问题的关键不在于是否承认主体意识,而在于如何认识主体意识,如何评价主体意识,以及在历史认识的实践中,如何正确地发挥主体意识的积极作用,即历史认识主体的创造性问题。 一 历史学家因自己的哲学观点、政治立场、知识基础、生活经验、情感和性格气质不同,所以表现出不同的主体意识,2 参见李振宏著《历史学的理论与方法》,河南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138—146页。 这里应该强调的是历史学家是历史的产物,时代的特征、社会历史发展的具体的内容对他所产生的种种影响,会在各个方面以不同的形式表现出来,在历史认识的过程中自然也不会例外。英国史学家爱德华·卡尔说:“我们一生下来,这个世界就开始在我们身上起作用,把我们从纯粹的生物单位转变成社会单位”。因此,“在研究历史之前,应该先研究历史学家。……在研究一个历史学家之前,应该先研究他的历史环境和社会环境。历史学家是单独的个人,同时又是历史和社会的产物”。3 爱德华·卡尔:《历史是什么》,商务印书馆1982年,第29、44页。 这就是说,历史学家的主体意识,虽然是通过个人表现出来的,但却有明显的社会意义,从而使主体意识有更丰富和更深刻的内容。在分析和认识主体意识时,我们应该有意识地关注它的社会内容和社会意义,这样可帮助人们透过表象认识问题的本质。历史认识是社会认识的一部分,历史认识主体是社会历史主体的一部分。这是我们进行历史认识的前提和基础。 长期以来,历史认识主体的主体意识和主体的创造性所以被忽略,或被否认,可以找出许多原因,而其中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忽略或否认社会历史过程中的主体在历史矛盾运动过程中积极的、能动的创造性作用。例如,在如何认识“历史规律”的问题上可以清楚地看到这一点。一些人认为“历史规律”可以自发地实现,人在规律面前无所作为。他们机械地、教条主义地理解“历史进程是受内在的一般规律支配的”,“经济社会形态的发展是一种自然历史过程”。1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43页;《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208页。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第1版《序言》:“我的观点是:社会经济形态的发展是一个自然历史过程”(T 23、C12)。关于这句话,还有如下三种译法:其一、郭大力、王亚南译:“我的观点是把社会经济形态的发展,理解为一个自然史过程”(《资本论》第1卷,第Ⅻ页,人民出版社,1963)。其二、中央编译局根据马克思本人修订的法文版《资本论》第一卷翻译的译文:“我的观点是,社会经济形态的发展同自然的进程和自然的历史是相似的”。(《资本论》根据作者修订的法文版第一卷翻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3)。其三、中央编译局重译的《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我的观点是把经济的社会形态的发展理解为一种自然史的过程”。(《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101—102页,人民出版社,1995)。 他们盲目地认为只有这样才是坚持唯物史观的基本原理,而实际并不是这样,在他们看来,“自然历史过程” 应理解成为“自发的”历史过程,这显然和唯物史观的基本原理相悖。长期以来,传统的观点片面认识“自然历史过程”,将着眼点在自然运动过程和社会历史运动过程的共通性,强调它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性,而忽略了人——创造历史的主体——在历史规律中的作用。因看不到人和规律之间的特殊的辨证关系,忽略人的“自我意识过程”和“自主创造过程”,而盲目地认为历史规律可以自发地、自然地实现。这不是马克思主义的观点,而是19世纪机械唯物主义的残余。这种貌似马克思主义的观点还授西方理论家以把柄,例如,英籍科学哲学家卡尔·波普尔在《历史主义的贫困》、《开放社会及其敌人》等著作中攻击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决定论是“历史宿命论”,是“难以置信的智力狂妄”;攻击历史规律性的论述是“形而上学的教条或宗教式的信念”。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揭示人类历史规律时,是从研究具体史实入手的。人类历史发展有客观规律,是一个“自然历史过程”,但是,历史规律不是外在力量的赐予,不是先定的,而是产生和实现于人的社会实践之中。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恩格斯强调历史规律是“人们自己的社会行动的规律”。2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634页。 因此,这个过程同时也表现为人们自觉能动性和创造性、选择性的不断的实践过程,“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3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18页。 我们不应割裂这种统一性。 历史学家的主体意识水平直接决定着历史研究的水平,甚至决定着历史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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